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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之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案例

2019-05-23 11:48:01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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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一】哈尔滨

  2019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饮酒后乘坐郊6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到松北区松浦大道十公里交通岗附近时,吕某在向驾驶员侯某询问到站信息时,因对侯某的回答不满意与其发生争吵,随后上前用拳头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侯某进行殴打,致其右眼顿挫伤、右颧面部软组织挫伤,造成侯某无法继续操控正在行驶的车辆,被迫停车,车停路边后,吕某逃离现场。

  案发时,公交车行驶速度达到60公里每小时,正处于乘客乘坐的高峰时段,车内乘客较多,吕某的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已造成高度危险。公交车司机的安全驾驶、专注驾驶,关乎一车乘客的安危,关系到道路安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2019年1月15日,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吕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速捕。

  该案案发时系哈市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2019年5月8日上午,松北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六年。

  【事件二】海口

  2018年12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荣在海口市港澳开发区登上了一辆30路公交车准备前往海口西站,该车驾驶员为海口公交集团公司司机符某明。

  被告人陈某荣上车后因车费问题和符某明发生争执,当车行驶至海口西站时,符某明提醒陈某荣下车,陈某荣没有理会。13时50分许,30路公交车行驶至海甸岛五西路万福新村附近时,陈某荣来到驾驶座旁边质问符某明耽误其时间,并将驾驶座上方悬挂的一面国旗扯下扔在地上,符某明要求陈某荣把国旗捡起来。陈某荣在车辆仍在行驶过程中,用手朝符某明的左侧脸上打了一巴掌,符某明立刻采取制动措施将车停稳后报警,并关闭车门等候公安民警将陈某荣抓获。

  美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荣无视国法、不顾公共安全,殴打正在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荣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公交车司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美兰区法院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荣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条链接】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读】

  2018年10月28日发生在重庆市万州区的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了15人死亡的重大后果,发人深思。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及时向社会反映最新的消息,还原事件真相。有关立法和司法机关也积极行动起来,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效遏制了公共交通中的“恶劣”现象。

  然而,类似的事件依然在发生。哈尔滨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判刑6年,海口事件中的被告人被判刑4年,冤吗?亏吗?重吗?想想重庆的事件,一点也不冤,一点也不重!

  在公共交通中,每个人都不应该是看客,每个人都有义务制止其他人违法的义务。只有每个人都行动起来,公共交通才会更加井然有序!

文章关键词: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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