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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交通违章“减分”是一大创新,听起来挺吸引公众的眼球,可是仔细分析却于法无据:一方面,程序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对交通违法取证应“着装公开拍摄,杜绝隐蔽或跟踪拍摄”。也就是说公民拍摄的车辆违章照片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否则就是无效。2004年3月,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认定某车主有违章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随后车主提出上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终审裁定车主胜诉。另一方面,无权减分。对违章驾驶员实行记分依据的是全国人大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则是由公安部制订颁布的。即使是地方以立法形式允许举报交通违章“减分”,也会因与上位法相抵触而无效,更何况这是一个地方交警推出的治理交通违法的措施。不得不说的是,由于举报者手中握有减分券,从心理上缺少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敬畏,无疑举报违章“减分”是对交通违章的纵容和鼓励,应立即叫停并对决策人员进行问责。
“对公权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已成为一个常识性问题。近年来,不少地方在治理交通违法时出台了一些新措施,如:罚看远光灯、戴小红帽执勤、酒驾连代处罚等都于法无据,根本没有法律授权。之所以能出台这样于法无据的治理措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执法机关看来法律是约束执法对象的,不是约束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希望执法机关在执法创新时,要对提出的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对于法无据的措施要及时叫停,不能让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道路上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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