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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同比增长14.1%;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同比增长13.5%。
虽然所谓“非私营单位”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以及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单位,但大家恐怕都明白,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较高,跟国有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和集体单位的工资较高大有关系。
行业之间、单位之间、职工之间存在工资差距本属正常,但是,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至少应体现“多劳多得”“同工同酬”等基本原则,如果不符合这些原则,就说明工资差距是不正常、不合理的,应通过改革加以调整。比如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较高,福利水平更是令人羡慕,是因为国有企业职工付出了更多劳动、创造了更大价值吗?大家心里都有一本账。
同样是在金融行业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金融业非私营单位201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80772元,而金融业私营单位为31226元,前者是后者的2.6倍;同样是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私营单位201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00元,而非私营单位为39329元,后者为前者的4.4倍。
做着同样性质的工作,公、私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却相差数倍,这显然有违“多劳多得”原则,可以说是另一种“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酬”往往指同一单位、相同岗位、不同职工之间存在收入差距,把这一概念延伸,同一行业、相同岗位、不同单位之间职工工资水平相差巨大,同样是一种“同工不同酬”。前一种“同工不同酬”属于违法行为,而后一种“同工不同酬”,无疑说明我们的收入分配机制出现了问题——大家付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差不多,凭什么工资收入相差数倍?
公、私单位之间的巨大工资差距,拉大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不公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对立情绪,兹事体大,不可小视。缩小收入差距,我们寄希望于收入分配改革提速。而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研究部署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时也强调,要“深化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问题是明摆着的,因此收入分配改革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控制国有单位、集体单位的工资水平和福利水平,使其与社会平均水平相协调;另一方面,通过减税等措施扶持私营单位发展,政府让利于私营单位,然后由私营单位让利于职工。当然,从根本上说,破除特权和垄断、给予私营单位以平等待遇和公平竞争机会,才是缩小公、私单位工资差距的长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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