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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在校闹事、不学习,该如何管教?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的教育惩罚措施。
管孩子,轻不得重不得。如今,教育惩戒权的缺失日益为公众所关注,很多人纷纷呼吁把“戒尺”还给老师。在这样的背景下,前年青岛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将“惩戒”第一次正式写入规章办法,一度引发舆论热议。
有关教育惩戒权的规定,其实早已有之。《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明确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大多含糊其辞,缺乏可操作性。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提出修改《教师法》议案,建议《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
恢复教育惩戒权,说说容易做起来难。要想让管教真的管用,而不至于停留于口头上,必须切实解决两个维度的问题:一是教师敢不敢行使管教权?二是教师能不能正确行使管教权?而这些牵涉到管教尺度怎么把握,如何保护双方的权益等一系列问题。
现实中,有不少教师闻“罚”色变,投鼠忌器,不敢管学生,惟有端正对教育惩戒权的认识,才能滋生出管教学生的底气。此外,也不乏教师在“恨铁不成钢”心态驱使下,将教育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混淆起来,甚至做出“少一分打十棍”之类的咄咄怪事,还自以为是“为了学生好”。这样的教师,如果不能对教育惩戒权形成正确的理解,一旦立法赋予管教权,极易为其体罚开启“合法”的口子。在理念层面,需要厘清教育惩戒权的概念,明确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边界,让教师做到大胆管教、合理惩戒。许多不适当的惩戒其本质正是进行了体罚,而真正的“惩戒教育”则是一门科学,需要讲究技巧和艺术,基本上与体罚无关。
理念在云端,贯彻落实过程中更会遇到诸多现实问题:什么样的情况该纳入教育惩戒的范畴?采用什么方式进行惩戒?由谁实施惩戒?对此,草案明确: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理论可以务虚,实施必须。有关惩戒实施的任何细节,都不容含糊。稍有差池,就会后患无穷,甚至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从这个意义上讲,尽管草案做出了种种规定,但因其未对“教育惩罚措施”的程度、范围和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依然有失模糊,亟待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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