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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有三地被曝出将失庭列为扫黑除恶摸排对象;后又有某地几位村民因在城中村改造搬迁项目中未按时把坟迁走,结果社区居委会以文件形式告知“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制裁”……近段时间以来,在识别界定哪些人属于“黑恶势力”方面,基层的个别地区和单位、个别干部似乎有点“随心所欲”。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已经一年多,取得了丰硕成果,这一点毋庸置疑。但随着斗争不断深化,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对涉黑涉恶案件办理质效、依法准确及时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等提出了新要求。比如,基层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需要加强,准确掌握相关法律政策的界限,特别是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全国扫黑办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明确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和惩处规定,划出了更清晰的执法准绳——要把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重要标准;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不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一项项细致入微的规定,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又防止人为拔高认定标准、扩大“打击范围”。
标准明确了,贯彻执行就不能跑偏。本文开头列举的几起荒唐例子,暴露出个别单位和干部工作简单粗暴、作风漂浮等问题。然而,涉事单位给出的解释大都是审核把关不认真,相关干部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对扫黑除恶政策理解有偏差等。这样的解释恐怕很难让群众满意,说白了还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惹的祸。扫黑除恶的具体执行者,必须认真吃透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法履行职责。在实践中,务必仔细思量:对黑恶势力如何做到识别、打击?是否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有关证据规定?权力行使过程中是否受到了有效监督?
须知,基层治理本就是精工细活。任何一刀切、粗线条,对中央政策的囫囵吞枣、歪曲执行,都要坚决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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