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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创立法明确:公务员考试、教师证考试等作弊,属严重失信!实施联合惩戒!

2020-04-30 17:38:09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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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0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从发布会现场获悉,《条例》首创性将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条例》在吸收国家最新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社会上严重的失信行为,首创性的将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如国家教育考试等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的行为;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链接】具体如何激励,如何惩戒?《条例》第四章明确我省将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条 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信用等级;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六)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七)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二)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五)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六)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内幕交易,逃套骗汇,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故意侵犯知识产权,非法集资,组织传销,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社会治理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严重误导诱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证券期货及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和研究结论,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和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七)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八)市场主体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方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社会保障等严重失信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前款规定行为可以作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除采取第三十二条惩戒措施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高消费;

  (五)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六)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七)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

  (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来源:https://www.dahebao.cn/news/1526268?cid=1526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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