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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事业单位备考之正当防卫——河北邢台案

2019-06-19 17:29:2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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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追踪】

  据调查,2016年,董民刚的妻子李燕与刁贵利认识并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刁贵利经常出入董民刚家中,对其威胁、打骂,有时还在董民刚家中同李燕过夜。2018年5月20日晚22时许,刁贵利醉酒后翻墙进入董民刚家中。李燕苦苦哀求刁贵利离开,甚至自己一度跑到院外,刁贵利非但不走,还殴打董民刚,并多次声称“我今天要整死你”,董民刚跪地求饶也无济于事。刁贵利使用尖头汽车钥匙向董民刚戳扎,致其脸部受伤出血。情急之中,董民刚抓起茶几上一把平时干活用的剪刀与刁贵利打斗,直到刁贵利不再打骂,董民刚也就停止了刺扎。看到李燕带着邻居赶来,董民刚委托二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刁贵利已经死亡。

  邢台警方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邢台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邢台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于2018年9月19日、12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移送邢台市检察院。考虑到本案的案发前因、部分事实证据还不充分,邢台市检察院果断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权,检察官深入董民刚和刁贵利生活的地方,走访了大量群众、村干部等。在此基础上,邢台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2019年2月18日公开宣布了对董民刚的不起诉决定。

  邢台市检察院检察长邢伟说,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去判断,而不是行为后的判断。从案发当时董民刚所处的境遇来看,刁贵利的不法侵害行为对董民刚心理造成高度恐惧、紧张,使得在案发当时的环境下,一般人都可能会作出董民刚这样的反应。作为一个社会的“一般人”,董民刚难以理性判断自身防御和反击行为的强度。邢台市检察院依法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因为不能让正义迟到。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读】

  本案中,刁贵翻墙进入董民刚家中,且对董民刚进行严重殴打,属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此时董民刚具有无限防卫权,因采取防卫措施,导致刁贵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拓展】

  1. 昆山反杀案

  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时35分,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

  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某某死亡,骑车人于某某受伤。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2019年3月12日,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发布,昆山“反杀”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 涞源反杀案

  2018年7月11日晚11时许,黑龙江26岁男子王磊持甩棍、刀具,深夜翻墙闯入王晓位于河北保定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庄村的家中,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王磊遭王晓一家三口合力反杀。

  截至2019年1月21日,河北保定市政法委介入,该案已由保定市检察院启动审查程序。涉案女大学生王晓(化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已于2019年2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免除刑责。

  2019年3月3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涞源反杀案”最新通报称,案中女生父母王新元、赵印芝属正当防卫,决定不予起诉。2019年3月27日,该案当事人王新元夫妇及女儿已分别委托律师向相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金额为104万元,并希望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2019年4月3日,当事人王新元夫妇决定放弃国家赔偿的申请。

  3. 福州赵宇案

  赵宇一案系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侦查。12月29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赵宇刑事拘留。

  2019年1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因案件“被害人”李华正在医院手术治疗,伤情不确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赵宇取保候审。2月20日,公安机关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21日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遂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于3月1日以正当防卫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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