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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事业单位备考之陕西张扣扣案

2019-07-19 09:51:17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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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发生的张扣扣案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2019年7月17日上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

  一、案情回顾

  案情:被告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邻居。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家过年,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遂准备了单刃刀、汽油燃烧瓶、玩具手枪、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暗中观察王正军及其家人的行踪。2018年2月15日12时许,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与亲戚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进行伪装,携带单刃刀、玩具手枪尾随王正军、王校军至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原三门村村委会门口守候。待王正军、王校军返回时,张扣扣持刀朝王正军颈部、胸腹部等处割、刺数刀,又朝王校军胸腹部捅刺数刀,之后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张扣扣随后到王自新家中,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刀,致其死亡。张扣扣回家取来菜刀、汽油燃烧瓶,又将王校军的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用汽油燃烧瓶将车点燃,致该车严重受损,毁损价值32142元。张扣扣随即逃离现场。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1996年王家致张扣扣母亲死亡一案,说法较多:

  说法一:《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

  该判决书披露,1996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天22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王正军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委托代理人共同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致使汪秀萍死亡,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要求王正军赔偿汪秀萍死亡的全部丧葬费及赡养、扶养、死亡补偿等经济损失25万元。

  判决书披露,案发时王正军不满18周岁。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张某某之父)最后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正军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经查,被告人王正军家庭困难属实,经南郑县人民法院当庭调解,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最后,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1996年8月29日起至2003年8月28日止);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

  被害人王自新的次子王富军的陈述与判决书基本相同。

  说法二:张扣扣家人说法

  案发后记者采访时,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父亲和姐姐的陈述,在1996年的案件中,使用木棒打死汪秀萍的是王自新的次子王富军,并非法院最终认定的三儿子王正军。张家人称,由于本案被害人之一的王家长子王校军的官员身份(案发时王校军在庙坝乡政府任党政办主任),故不少人为王家做了假证。至于民事赔偿部分,除去王家之前已经支付的8139.3元丧葬费,张家最终只拿到了1500元的赔偿。但是,张家并没有选择上诉或者申诉。

  二、张扣扣生平

  张扣扣(1983年1月6日-2019年7月17日),又名张小波,男,汉族,初中文化,未婚,进城务工人员,2·15汉中新集杀人案犯罪嫌疑人。

  1996年,张扣扣只有13岁,因为宅基地纠纷问题,母亲(汪秀萍)被王正军砸死,之后他跟着父亲生活。父亲务农,因家庭贫困,张父并未再婚。

  2001年,张扣扣应征入伍,在新疆服役两年,2003年复员回家,无固定职业。此后几年,张扣扣曾外出务工。

  2017年底,张扣扣回到家乡。

  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将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都回到其家中并准备上坟祭祖,张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在王校军、王正军一行上坟返回途中,张扣扣持刀先后向王正军、王校军连戳数刀,随后张扣扣持刀赶往王自新家,持刀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然后张扣扣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玻璃砍破,在车后座及尾部泼洒汽油焚烧,之后张扣扣逃离现场。

  2018年2月1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欲潜回家中取钱,被巡逻民警、武警发现后翻墙趁夜逃脱,随即警方再次组织地毯式大搜捕行动。

  2018年2月17日7时45分,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9年1月8日上午9点,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下午5点多,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扣扣判处死刑。

  2019年7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

  三、两种声音

  1. 张扣扣杀人是为母报仇,1996年母亲死亡的事在他心里埋下了仇恨的种子。

  2. 张扣扣杀人是生活无奈,这么多年不如意的生活让他有了杀人的念头。

  四、案件分析

  最高法前副院长沈德咏曾强调:任何刑事案件并非孤立的事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无论是上述的哪种声音,张扣扣杀人案都和1996年的母亲死亡一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要把两个案子联系起来看,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是综合来看两个案件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关键词: 2019年事业单位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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