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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考点介绍

2021-04-06 14:46:08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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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正式生效后也就意味着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那么民法典当中有许多规定与之前我们所了解的规定有所变化,而且也新增加了一些规定,那么,那么老师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居住权,介绍一下居住权在公共基础知识中的可考点。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生活当中我们看新闻经常能看到这样的新闻父母在世的时候把房子过户给子女,而子女不但不赡养父母还将父母扫地出门。而居住权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设立的。

  针对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学习:

  首先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我们知道,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一种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相比其他用益物权缺少了收益。

  其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但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比如甲男70岁,与前妻育有一子,前妻去世后,从前妻继承到一处房产。后甲男与50岁的乙女一起生活。甲男希望自己过世后,乙女可以一直居住该套房屋,到其死亡时为止。儿子表示同意和理解,甲男便立下遗嘱,该套房屋待其死亡后,归儿子继承,但是甲男乙女和儿子同时又签订了协议,约定带甲男过世后乙女对该房享有居住权,进行了居住权登记。此时乙女对儿子的房子就享有居住权。

  最后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出租。比如上面我们说乙女在甲男去世后取得居住权,后又把房子出租给丙居住,这时乙女并没有权利将房子出租出去。

  关于居住权的主要知识点已经给大家介绍完毕,希望能给大家的备考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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