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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河南军转干行测考试之具体行政行为

2011-04-01 09:26:39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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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以下种类: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二、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

  (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专用权证等;

  (2)认可。如对产品质量的认证等。

  (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4)登记。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

  行政确认的内容主要有:

  (1)对法律上主体资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确认。如通过企业、公司登记对企业、公司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

  (2)对权属的确认。如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

  (3)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婚姻登记就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确认。

  (4)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出租车出城登记就是对出租车驾驶出城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

  (5)对法律责任的确认。如医疗事故鉴定、交能事故的认定便是对法律责任的确认。

  (6)对能力的确认。如技术鉴定即是对个人是否具有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的确认。

  (二)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2)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2)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page]

  三、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与形式

  行政给付的内容,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

  行政给付的形式:(1)安置。(2)补助。(3)抚恤。(4)优待。(5)救灾扶贫。

  四、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法定构成要件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法定构成要件:(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和奖励程序。

  (二)行政奖励的内容与形式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下列三方面:(1)物质方面的权益。(2)精神方面的权益。(3)职务方面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1)给予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5)晋级或晋职。这些奖励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并用。

  五、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有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纠纷的裁决。

  (1)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裁决,如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裁决;

  (2)民事赔偿的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裁决;

  (3)根据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专利和商标纠纷案件,包括行政争议和民事确权纠纷的裁判等等,都属于行政裁决、裁判制度。设立这些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共同的缺点是缺乏对裁决、裁判程序的规定。

  (二)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特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

  二者相同之处,都以第三者身份居间裁断,处理的都是民事争议。

  二者的区别:(1)从性质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而行政仲裁则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出现。(2)从法律后果上看,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仲裁不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就其主管事项与相对方发生争议时,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的制度。

  二者相同之处,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的裁决,都是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程序来进行。

  二者的区别在于:(1)行政裁决所解决的争议是特定的民事争议,而复议所解决的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2)在行政裁决中,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3)各自所处的理论范畴也不尽相同。[page]

  3.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者区别在于:

  (1)二者主体范围不同,一个包括行政机关,一个包括人民法院。

  (2)二者所解决的纠纷范围与性质不同。裁决解决的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解决的是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3)二者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方式和程序不同。

  (4)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裁决一般行为。

  (5)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六.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两种,一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展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也叫“即时强制”。二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1)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扣留、强制管束、强制约束、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履行、强制服役、对在公共场所闹事者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等;

  (2)对财产的强制。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等;

  (3)对行为的强制:强制许可等。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拆除、强制销毁、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

  七.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有以下几种:

  (1)税的征收。包括国税、地税和关税三大类。

  (2)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包括:环保费的征收。如排污费的征收等;资源费的征收。如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等;建设资金费的征收。如重点水利、电力建设项目的资金征收、重点能源项目、交通项目的建设资金项目的征收等;使用费的征收。如土地使用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等;管理费的征收。如工商管理费、城建管理费的征收等;滞纳金征收。

  八.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如产品质量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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