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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

2016-03-21 14:27:25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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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1998年5月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只想不劳而获。1998年6月的一天,他在于邻居李某(19岁),张某 (22岁),王某(15岁)闲聊中知道李会开车,就怂恿、教唆李某、张某、王某与他一起干。三天后找来一起释放的“牢友”丁某(丁某的开锁技巧高超),密谋偷盗小车计划。2000年1月,由陈某先看好目标,王某、张某负责望风,张某由于害怕被发现,中途跑掉了。然后由陈某、丁某采取用锯条拨开车门,更换点火器等方法盗窃车辆。得逞后让李某把车开到异地,再由陈某、丁某负责把赃车销售。在这一期间,陈某自封“老大”,策划多起盗窃案,共窃得桑塔纳牌轿车22 辆,价值人民币250余万元。2005年该组织被查获。到案后,李某能主动交待,并指认了大部分盗窃地点,同时配合公安人员追回了大部分赃车,挽回损失 100余万元。

  1.对本案陈某、丁某的行为和处罚分析正确的是( )

  A.陈某、丁某是罪犯  B.陈某、丁某是教唆犯

  C.对陈某应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  D.丁某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是主犯

  E.四人以上共同犯罪,是犯罪集团,因此,陈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ACDE【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刑法部分。本题中,陈某和丁某构成盗窃罪,选项A正确。怂恿、教唆他人犯罪的只有陈某,因此陈某构成教唆犯,而丁某不构成教唆犯,选项B错误。《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陈某、丁某、李某和王某四人为了盗窃机动车,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由陈某、丁某采取用锯条拨开车门,更换点火器等方法盗窃车辆。得逞后让李某把车开到异地,再由陈某、丁某负责把赃车销售。”属于犯罪集团,选项E正确。陈某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应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选项C正确。丁某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是主犯,选项D正确。

  2.对本案李某、王某、张某的行为和处罚分析正确的是( )

  A.王某不构成犯罪 B.李某、王某、张某是从犯 C.张某是共同盗窃的中止犯  D.李某、王某、张某是胁从犯

  E.王某构成犯罪,对于他18周岁前的犯罪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E【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刑法部分。《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2000 年1月开始,王某参与盗窃,其已年满16周岁,构成盗窃罪,选项A错误。但是,对于他18周岁前的盗窃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E正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张某“由于害怕被发现,中途跑掉了”的行为,并没有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选项C错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李某、王某、张某并没有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情节,不构成胁从犯,选项D错误。

  3.对李某到案后的行为分析正确的是( )

  A.指认盗窃地点,不是立功行为  B.到案后,李某能主动交待罪行,是自首

  C.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车,挽回巨大经济损失,应该算是立功

  D.如果公安机关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到案后,李某如能主动交待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活动,以自首论

  CDE【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刑法部分。李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罪行并指认盗窃地点,属于坦白,选项AB错误。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选项C正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D正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选项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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