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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事业单位公基专项练习:刑法常识(6)

2015-05-29 09:24:43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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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杀人

  D.不构成犯罪

  2.

  下列各种行为哪项实行数罪并罚?( )

  A.实施了非法制造枪支、非法运输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及非法邮寄弹药行为的

  B.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

  C.为追索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使他人重伤、死亡的

  D.强奸妇女的,又实行杀人行为以图灭口的

  3.

  甲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审查期间,甲又主动交代曾实施抢劫犯罪。甲交代出抢劫案件的行为属于( )。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悔改表现

  4.

  甲某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个检查站,检查人员朱某正要登车检察时,甲某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某抓住车门不放。甲某为了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到在地,头部着地死亡。

  甲某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5.

  我国立法上将犯罪分为 10 类,并通过《刑法》分则第一至第十章分别予以论述,这种分类主要是依据( )。

  A.主体的不同

  B.客体的不同

  C.主观要件不同

  D.客观要件的不同

  1.答案: A

  解析:

  孙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首先,孙某负有阻止小孩死亡的作为义务。孙某主动携带小孩进入危险山林,自然负有义务将他带出山林,送回村里。其次,孙某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两人失散,孙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自己又能够继续狩猎,并且自己出山,说明他能够去寻找小孩。再次,孙某的不作为直接导致小孩没被及时找到,而被野兽咬伤致死,孙某的不作为行为与小孩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孙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1、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不仅是法律明文规定)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2、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及其所实施的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故意杀人罪成立:①行为人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行为人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④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由于行为人非法作为或者非法不作为,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

  2.答案: D

  解析:

  >A选项属于选择罪状;B选项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C选项所犯罪行都是为了追索债务一个目的,不适用数罪并罚;D选项中强奸妇女是一个行为,为灭口而杀人又是另外一个目的的独立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故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必须一行为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也就没有数罪并罚;

  >(2)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既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3)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按照刑法规定的并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即对其所犯的数罪,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一个罪一个罪地确定罪名,裁量刑罚,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3.答案: A

  解析: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行为。本题中,甲抢劫的行为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因此单就抢劫案件来说,属于特别自首。故选A。

  4.答案: B

  解析: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某急刹车的目的只是想摆脱朱某的检查,并不希望杀 害朱某。故本题选B。

  5.答案: B

  解析: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简单来说,主体是犯罪行为人,客体是犯罪受害者,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最终实现的一个结果。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主,以犯罪主体或者惩治犯罪的特殊需要为辅,对犯罪进行分类。因此选B项。

  本题相关知识点:

  《刑法》分则第一至十章分别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五)侵犯财产罪;(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七)危害国防利益罪;(八)贪污贿赂罪;(九)渎职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章关键词: 河南 刑法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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