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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单位交社保不发工资,这样违法吗

2020-02-10 15:03:29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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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性质都是生产经营类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推向社会,推向市场,改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在此之前,各地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都在陆续改革,有的进展快一点,有的进展慢一些。有的对统一都设置的自收自支类企业,比如宾馆、供排水公司、公交公司、公用汽车站等改革进展慢,对原来自行设置的的农场、示范园区等,进展快一些。改革进展不一,各地按实际情况进行改革,这都是很正常的。

  有的事业单位原来经营状况良好,通过各种途径,招聘进了许多各种类型的职工,有从机关事业单位分流而来的正式职工,有招考的正式职工,有退伍军人安置的,还有不明途径招进来的,也有直接表明招聘的合同工临时工等,总之人员来源五花八门,人员身份、待遇各不相同。自收自支编制是地方政府自行设立、自行分配使用、自行管理、自行供给的编制类型,现在已经明确要求撤销,不再使用。因而原来的自收自支编制人员,很难说是编制内的人,更不可能和正规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要求同等待遇。

  对于以前自收自支类编制人员,如何随机构改革,进行人员转隶,各地的政策都不尽相同。有“一刀切”随企改制的,也有分不同身份来源区别对待的。尤其是对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担任管理岗位的人员,也会考虑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也允许根据个人意愿,退出事业人员身份,转隶为企业人员的。退役军人安置,和这类人员转隶方式基本上一样,也会有二次安置的机会。但对于招聘的合同人员、来源不明的人员,唯一的出路就是随企改制,或者自主就业。单位在改革期间,因经营管理问题,不能承担人员工资的,只能视实际情况,给职工交代,但具体如何,是发基本工资,还是发最低工资,甚至不发工资、拖欠工资,都可能发生。如果觉得企业处置不公,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要求查处,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文章关键词: 事业单位 编制 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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