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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3个功能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公告

2023-05-15 17:27:37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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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阳市2023年市直事业单位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3个功能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参加2023年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联考,定于5月20日举行。为确保考生“应考尽考”、顺利参考,现将笔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

日期 科目 时间
5月20日 职业能力测验 9:00-10:30
公共基础知识 14:00-15:30
教育类专业知识
卫生类专业知识

  二、考点安排

考点序号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普通考场数 考生类别
1 南阳市第十三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文化路616号 28 综合类
2 南阳市第二十二中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红庙路399号 29 综合类
3 南阳市第十三中学校 (北校区)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西路566号 40 综合类
4 南阳市实验中学 河南省南阳市进贤街36号 32 综合类
5 南阳市第十五小学校 河南省南阳市七一路174号 29 综合类
6 南阳市第六十五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西路910巷66号 35 综合类
7 南阳师范学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路1638号 90 综合类
8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省南阳市杜诗路1666号 99 综合类
9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雪枫校区) 南阳市北京大道南段 60 综合类
10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仲景西区) 河南省南阳市雪枫西路1106号 99 综合类
11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仲景东区) 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南路300号 81 综合类
12 南阳技师学院 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大道南段 61 教育类
2 卫生类

  三、考点地图

  https://j.map.baidu.com/d8/wEQg

  四、考生重点事项提醒

  1.考生务于5月16日9:00至5月20日14:30,登录南阳市人事考试网(http://www.nyrsksw.com)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2.考生凭有效期内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身份证遗失或失效,可凭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考点辖区派出所办理并注明用途的临时身份证明参加考试,其他证件不能作为参考身份证明。

  3.考生自备口罩,建议考试期间全程佩戴。

  4.安排好食宿出行。本次考试,少数考点路途较远,建议考生提前就近联系食宿酒店。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就近乘车,确保顺利到达考点。考试当天,自带车辆不得停靠考点门口或进入考点。

  5.按时顺利应试。本次考试,部分考点设置考场较多,考点门口距离考场较远,考生务于开考前60分钟到达考点,每场考试开始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考试当天,南阳市城区同时举行多项考试,考生务必认准考点名称、地址和考场、座号,防止走错考点、坐错考场和座位。

  6.规范参考行为。考生应认真阅读《致2023年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联考考生的一封信》(见附件5)。树立“诚信参考,文明参考”意识,自觉服从管理,抵制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展示良好形象。务必保护好本人答卷,严防被他人偷窥、抄袭,以免答卷雷同。考后省里将对所有考生答卷进行雷同检测,经检测确定为雷同答卷的考生,给予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7.做好应急准备。考生应持续关注南阳市天气预报和考试机构网站通知,提前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尤其是身体状况有不适的考生,要提前咨询医疗机构,确定能否参加考试,并做好相应急救准备。因不符合有关要求和考务规定而贻误考试的,责任自行承担。

  8.其他事宜。详见《2023年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联考考前提示》。

  技术咨询电话:0377一61691185 15093048038(正常上班时间)

  考试服务热线:0377一61691179(正常上班时间)

  附件:

  1.考场规则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4.2023年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联考考前提示(摘要)

  5.致2023年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联考考生的一封信

  南阳市人事考试中心

  南阳市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

  2023年5月15日

  附件1

  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身份证交监考人员统一保管核查。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附件2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5号令摘要)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及两高司法解释摘录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1.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组织作弊罪:

  (一)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作弊器材的;

  (四)篡改考试成绩的;

  (五)其他组织作弊的情形。

  三、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具有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认定: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5.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七、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八、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

  2023年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联考考前提示(摘要)

  一、准考证打印

  1.打印时间:2023年5月16日9∶00至5月20日14∶30(以各地招聘公告为准)。

  2.打印网址:各地招聘考试专用网站(详见附表)。

  二、考前准备

  1.请注意核对准考证上考点名称、地址、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按照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准时参加考试。

  2.提前熟悉考点位置,了解交通状况,做好行程规划,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部分考点考场距离校门较远,请充分预留入场时间。

  3.请自备2B铅笔、橡皮、黑色水笔等文具,携带《准考证》和法定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到达考点后,再次确认入场证件。发现证件不齐,应及时打印准考证或到考点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

  三、诚信参考

  1.按时入场,入场后仔细核对准考证考点、考场、座位信息是否一致,如发现走错位置,立即向监考老师报告,经批准后迅速返回正确位置。坐错位置参加考试,经提醒仍不改正的,视为违纪。

  2.进入座位前,应按监考老师要求,将规定可携带文具以外物品放在位置,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关机并关闭闹钟。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电子手环等各种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和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无论是否使用均视为违纪。

  3.开考前,应按监考老师要求,及时在答题卡、试卷上正确填涂个人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视为违纪。

  4.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对试卷进行拍照、窃取、传播等,否则视为违纪。

  5.考后对答卷进行雷同检测,不得抄袭、窥探他人答卷,并有义务保管好个人答卷。无论本人故意或无意,无论抄袭或被抄袭,经认定为雷同答卷,均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6.根据考试铃声提醒,合理规划好作答时间。开考前不得提前答题,考试结束后应按监考老师要求,立即起立并停止作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视为违纪。

  7.采用计算机阅卷技术,必须按要求规范作答,超出区域作答的内容无效,自行在答题卡上标注作答题目或内容,作答无效。

  8.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题卡摆放在位置,经监考老师清点无误,在考场座次表签字,领取身份证后,按监考老师指令有序离场。严禁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视为违纪。

  9.考点考场全程视频监控,请规范个人言行。不得扰乱考点、考场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不得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河南省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

  2023年5月9日

  附件5

  致2023年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联考考生的一封信

  考生朋友:

  你们好!

  欢迎参加2023年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联考!相信你们此时此刻正豪情满怀整装待发,带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奔赴考场。值此之际,我们代表全省参与本次考试组织保障的各级部门和广大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向你们送上最诚挚的祝福,同时还有些叮嘱想对你们说:

  “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相信你足够沉着冷静,不怯场、不慌乱,用沉稳心态面对这次挑战,发挥出自己最好水平。考前要仔细核对准考证信息,切勿走错考场、坐错座位,要认真检查姓名和准考证号,切勿填涂错误。要仔细听信号铃声,不要提前或超时答题。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相信你能诚信参考,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和考试规范。公平与诚信,是考试制度设立的初衷和底线,我们将携手教育、公安、工信等职能部门,利用信号侦查、视频巡检、雷同检测等手段为考试保驾护航。请为自己,也为其他考生负责,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考试氛围。

  “轻诺必寡信,宁静而致远。”相信你有清醒的分辨力,成功“上岸”没有,切勿轻信任何个人或机构发布的类似“真题答案”“内幕消息”等虚假信息。郑重提示大家本次考试不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敬请大家仔细辨识,切勿上当受骗。

  “百二秦关终属楚,三千越甲可吞吴。”考场是挥洒青春的舞台,请拿出百倍的信心与勇气,执笔为剑,披荆斩棘,勇敢沉着地应对挑战吧!

  祝各位考生都能收获满意的成绩,把握住属于你们的机遇!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河南省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

  2023年5月12日

  文章来源:http://www.nyrsksw.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7&id=1733

文章关键词: 南阳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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