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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诉法修订之新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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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并经过了1986年、2012年和2018年的三次修正。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中的创新,但其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自首和坦白制度。尽管自首和坦白制度并不能等同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者也无法涵盖完整意义上的认罪和认罚,但自首和坦白却是现行刑事制度和刑事审判领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贴切的体现,并且自首和坦白也是广泛意义上的认罪。
2. 人民检察院侦查权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删除人民检察院一般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监督中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侦查权,具体包括14个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继续保留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机动侦查权。
3.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早在201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据《通知》内容,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共计18个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将开展为期两年的速裁程序试点。自那以后,借鉴英美法系“诉辩交易”制度的“速裁程序”展露雏形。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可视为是对过去几年各试点地区实施速裁程序的经验总结及在此基础上的全面推广。
4.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刑诉法的修改,为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斗争,发挥法律的震慑和惩治双重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由于嫌犯没有到案而产生的无法定罪量刑、无法处置赃款赃物、无法及时补偿被害人损失等问题。一旦刑事缺席审判的判决生效,在法律上就确定了被告人的罪犯身份。修改后的刑讼法,实现了惩治犯罪、保障被害人权益、刑事诉讼效率的统一,正义既不会缺席也不会迟到,有力捍卫了法治尊严,彰显了司法价值。
文章关键词: 2018年刑诉法修订之新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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