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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2)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3)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4)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文章关键词: 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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