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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唯物主义辩证法
第一节 唯物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科学
哲学必须回答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世界的本原问题,即世界的本原“是什么”;二是世界存在的状态问题,即世界是“怎么样”的。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世界观的基本内容。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联系和发展的科学,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是它的总特征。
一、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普遍联系的,从无机界到有机界,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无不处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普遍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第一个总特征。
(一)联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1.联系及其客观性
联系是指事物、现象、过程之间及其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关系。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不是事物之间个别的、暂时的现象,而是事物之间普遍的和永恒的现象。联系是事物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是物质运动发展的根本原因。
联系的客观性是指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就是说,事物之间的联系既不是人们强加给事物的,也不是人们随意想象出来的。人们既不能“创造”事物之间的联系,也不能“消灭”事物之间的联系,而只能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如实地反映它们之间的联系,并在正确反映的基础上利用这些联系。
2.联系的普遍性
联系的普遍性是指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和过程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周围的其他事物和过程联系着;每一事物和过程的各个要素和环节也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其他要素和环节联系着;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和过程,任何事物和过程都是普遍联系网上的一个部分、环节或阶段。
(二)联系的多样性与条件性
1.联系的多样性
联系的多样性是指事物、现象和过程的联系方式是极其复杂的和多种多样的。由于世界上的事物是千差万别、无限多样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因此也是具体的、复杂的和多样的。大体说来,联系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
2.联系的条件性
(1)条件的含义
所谓条件是指同某一事物、现象和过程相联系的,并对它的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诸要素的总和。
(2)条件的多样性和可变性
条件是具体的和多样的。有必要条件和非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和非充分条件,决定条件和非决定条件,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等等。不同的条件对于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同。一切以条件为转移,具体地全面地分析各种不同的条件,是我们弄清问题、解决矛盾的必要前提,对做好一切工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条件是可以改变的,这种改变和创造条件的活动并不是任意的。一方面要承认、尊重条件,客观、全面地分析和把握事物的条件,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改变和创造条件,变不利条件为有利条件。不了解或不具备改变条件和创造条件的条件,活动就会失败和落空。总之,一切具体的事物和现象都是有条件的,只有“有条件”这一点才是无条件的。
(三)普遍联系中的系统和系统方法
联系的普遍性和客观性表明世界具有整体性。系统科学把关于事物联系的普遍性原理和世界整体性的思想进一步具体化和深化了。
1.系统的含义
现代系统科学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的方式存在的。所谓系统,就是由数量的相互联系的要素所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2.系统的特点
(1)系统最的特点之一是整体性。系统的性质和功能不是其构成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系统的整体结构决定的新的性质和功能。系统组成要素有机地组织起来,通过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产生出某种协同效应,形成了特定的结构,这样就会使系统表现出统一性和协同性,表现出整体性的功能。
(2)系统的另一个特点是层次性。系统作为整体又不是的,在一个层次上是整体,在更高的层次上就成了部分;每一个部分,相对于更低的层次而言,它自身又是一个整体。
(四)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
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在相互联系中把握事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要坚持联系的普遍性,在事物的全面联系中把握事物。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整体中其他部分之间以及整体同周围有关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我们考察事物,只有在联系和整体中,才能获得全面而深刻的认识。
2.坚持用普遍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必须摈弃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不仅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认识世界、获得真理的科学方法。
二、物质世界的永恒发展
(一)事物的相互联系构成运动和发展
1.发展的含义
发展是标志物质世界运动变化的整体趋势和方向性的哲学范畴,是物质运动中前进的变化和进化的趋势。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2.运动和发展的关系
运动和发展,是两个既有区别又相联系的范畴。一方面,运动作为一般变化和过程,包含发展;发展只是一种特殊的运动。另一方面,发展又代表了运动的一般趋势和方向,揭示着运动的本质。
(1)发展不是一般的运动,而是前进性的运动。发展不是同一事物的简单重复,不是事物单纯数量的变化,也不是单纯场所的变更,更不是向后倒退的变化,而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前进性的变化和过程。
(2)发展不是一般的运动,而是上升性的运动。发展揭示了物质世界运动的总趋势、总方向。上升的转化,即由低级运动形式向高级运动形式、由简单到复杂的转化,如物质世界的自组织过程、生命的出现、社会形态的更替,等等。在运动形式多向性的转化中,上升的转化占据主导地位。自然、社会和人类发展的总的方向和基本趋势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是以上升运动为总体特征的。这种上升的、前进的运动就是发展。
(二)发展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1.新事物和旧事物的含义
所谓新事物,是指符合客观规律、合乎历史前进方向、具有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前途的事物。所谓旧事物,是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其存在的必然性、日趋灭亡的事物。新旧事物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是否同客观规律、同发展的必然趋势相符合。旧事物向新事物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事物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2.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新事物之所以能够战胜旧事物,是由新旧事物的本质特点和事物发展的辩证本性所决定的。
(1)新事物的出现,是在旧事物内部孕育成熟的。新事物对于旧事物来说,是促使它灭亡的因素,同时又是它赖以存在的因素。
(2)新事物在旧事物的基础上产生出来,否定了旧事物中消极的、过时的和腐朽的东西,吸取、继承并发展了旧事物中积极的因素,同旧事物相比内容上比较丰富,也更高级和复杂,因而它比旧事物优越,体现着事物的发展趋势,代表着发展的未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三)事物联系和发展的规律性
1.规律的含义
规律就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和稳定的联系。唯物辩证法关于规律的基本观点是:
(1)规律是事物的本质联系。客观世界的联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许多联系是非本质的联系,非本质的联系不能称之为规律。
(2)规律是事物的必然联系。规律所揭示的是事物必定如此、确定不移、不可改变的趋势。
(3)规律是事物的稳定联系。规律是变动不定的现象中相对稳定和巩固的联系。规律的稳定性突出地表现为它的重复性。就是说,无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只要具备了的客观条件,某种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定会重复出现。
2.规律的客观性
规律的客观性,是指规律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既不能创造规律也不能消灭规律,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到它,也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它都客观地存在着并发生作用。人们只能认识规律、利用规律,而不能制造规律、消灭规律。
3.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是辩证的统一。要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必须遵循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而要认识客观规律和按客观规律办事,就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客观规律和主观能动性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它们相互依存并相互转化。
一方面,主观能动性依赖于客观规律性。另一方面,规律是客观的,但是,它并不排斥和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因为客观规律可以被人们认识、利用。
第二节 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对立统一规律就是事物矛盾运动的规律,因此也叫矛盾规律。这个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阐明了事物发展过程的实际内容。深刻理解对立统一规律,对于从根本上掌握唯物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正确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矛盾及其基本属性
(一)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范畴
所谓矛盾,是指反映事物之间及其内部要素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辩证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简而言之,既对立又统一,这就是矛盾。
(二)矛盾的基本属性
对立和统一是矛盾的两个根本属性,矛盾的对立属性称作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称作同一性。矛盾的同一性、斗争性及其相互关系,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基本内容。
1.矛盾的同一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趋势和联系。它包括两种情形:
(1)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这就是说,任何矛盾的对立双方都不能单独存在,而是在条件下,各以自己的对立方面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
(2)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贯通。这是矛盾同一性的更重要的一层含义。矛盾的相互贯通表现为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有内在的同一性。矛盾着的每一方都包含和渗透着对方的因素和属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正因为如此,在条件下,对立面可以互相转化。事物的转化总是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
2.矛盾的斗争性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互相分离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最广泛的哲学范畴,它在内容上有着最大的普遍性和概括性,在形式上则有着无限多样性。如互相否定、互相反对、互相限制、互相批评、市场上的竞争、学术上的争鸣等这一切都是斗争的具体表现形式,其间有对抗性斗争关系,也有非对抗性斗争关系。
3.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1)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区别的。从两者在矛盾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来看,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斗争性是的。同一性和事物的稳定性相联系,斗争性同事物的变动性相联系。
(2)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又是相互联系的。任何一个矛盾总是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斗争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同一中有斗争,同一性不能离开斗争性而存在。同一是包含着差别的同一,是包含着对立的统一,没有矛盾双方的相互差异、相互对立,就谈不上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贯通。其二,斗争之中有同一,斗争性也离不开同一性。斗争性的存在要受到同一性的制约,斗争的形式、规模、激烈程度等,都受到同一性制约。
(三)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1.矛盾双方既同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不断发展。
(1)矛盾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①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是事物存在的基础,也是事物发展的基础。
②矛盾双方相互利用、相互吸取有利于自己的因素,促进自身的发展,从而推动整个事物的发展。
③矛盾双方的相互贯通规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
(2)矛盾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①矛盾斗争性促使矛盾双方力量的此消彼长,推动事物的量变。矛盾一方总是要力图打破对方对自己的限制,使它们之间力量对比的状况不断发生变化。
②矛盾斗争性推动事物的质变。斗争发展到阶段,就会突破事物存在的限度,使旧的矛盾统一体分解,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于是一事物转化为他事物。在事物质变过程中,斗争性起着决定性作用。
2.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
(1)内因与外因的含义
内部矛盾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根据,称为事物发展的内因;外部矛盾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称为事物发展的外因。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内部都存在着矛盾,这是事物自我运动的源泉;同时也承认外部矛盾在事物变化、发展中的作用。
(2)内因与外因的关系
毛泽东同志说:“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①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第一位的原因。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本质,决定着事物发展的特殊规律、基本趋势和发展方向。
②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是第二位的原因。外因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一般地说,外因只能加速或延缓事物发展的进程,只能对内因施加各种影响,局部地改变事物发展的面貌。但在条件下,外因可以对事物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
③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外因对事物发展有重大作用,有时甚至能引起事物性质的变化,但不管外因作用有多大,都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挥其作用。
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对立统一是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中的普遍现象,不同事物的矛盾又千差万别,世界万事万物的矛盾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一)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的普遍性有两重含义:
1.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事事有矛盾;
2.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时时有矛盾。
这就是说,从空间上说,矛盾无处不在;从时间上说,矛盾无时不有。也就是说,无论是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思维领域,都存在着矛盾;同时,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内,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存在着矛盾。
(二)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不仅是普遍的,而且不同事物的矛盾又是具体的、特殊的。矛盾的特殊性是指不同事物的矛盾及每一侧面各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构成了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是世界上的事物所以千差万别的内在原因或根据。矛盾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矛盾性质的特殊性
(1)从空间上看,不同事物有不同的矛盾,同一物质也各有不同性质的矛盾。
(2)从时间上看,同一事物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性质的矛盾。
2.矛盾地位的特殊性
现实存在的矛盾不是单一的矛盾构成的,各种矛盾之间和矛盾的各个方面之间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在事物发展中占有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1)诸多矛盾中,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分。主要矛盾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次要矛盾则是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2)每一矛盾内部可分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矛盾双方中起着主导作用、居支配地位的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方面就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规定的。
3.矛盾地位特殊性原理的意义
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在认识和实践中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反对一点论和均衡论。重点论就是要在认识和实践中集中精力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分主次,平均使用精力的方法叫均衡论。两点论就是在着重抓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时也要研究次要矛盾及矛盾的次要方面,以促进主要矛盾的解决,在此要反对一点论。重点论和两点论是统一的,重点是两点中的重点,两点是有重点的两点。
(三)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和意义
1.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之间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并在条件下互相转化。具体地说,包括三层含义:
(1)矛盾的普遍性是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的。矛盾的特殊性是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共性不能完全包括个性,事物的具体特性即个性比共性要丰富多彩得多。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互相依赖、互相联结。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是个别和一般、个性和共性的统一。一方面个性中包含着共性,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另一方面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共性只能存在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表现出来。世界上的万事万物无论怎样特殊,它总是和同类事物中的其他事物有共同之处,不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是没有的。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条件下互相转化。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在条件下可以转化。从空间上看,在范围是普遍性的东西,到另一范围内则变为特殊性的东西,反之亦然。
2.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的原理,是矛盾学说的精髓,是掌握唯物辩证法的关键。
(2)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的原理,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重要哲学基础,也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理论依据。
(3)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的原理为我们提供了科学的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人类的认识总是从个别到一般,又从一般到个别,循环往复,以致无穷。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运用“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科学方法。就是要求我们从矛盾的特殊性中发现并把握矛盾的普遍性,然后在普遍性的指导之下去认识特殊性,解决实际问题。
(四)矛盾分析方法
1.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1)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世界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运动发展的根本动力。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的学说,而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最一般、最本质的联系,揭示了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这就从根本上阐明了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实质内容。是否承认事物的内部矛盾,这是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两种世界观斗争的焦点,是它们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对立统一规律是理解唯物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钥匙,辩证法的其他规律和范畴从不同侧面揭示事物的联系和发展,揭示了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因此,掌握了对立统一规律,就为理解唯物辩证法的其他规律和范畴提供了根本的指导原则。
(3)矛盾分析方法是最根本的认识方法。矛盾运动是事物的本质关系,矛盾分析方法是分析和把握事物本质的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中的根本方法。
2.坚持对立统一规律,掌握矛盾分析方法
用矛盾分析方法去解决各种实际问题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一分为二地看问题。一分为二看问题的思想和方法是矛盾普遍性原理对我们的基本要求。既然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矛盾,我们就必须承认矛盾,分析矛盾并解决矛盾。对任何事物,在任何时候,都要运用一分为二的观点,坚持两点论和两分法。
(2)在对立中把握统一,在统一中把握对立。所谓在对立中把握统一,就是要善于在对立面中看到统一的因素、部分和趋势,以便创造条件保持统一或促使转化。所谓在统一中把握对立。就是善于在统一物中看到对立的因素,以便采取恰当的斗争形式。
(3)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矛盾的特殊性,一是要具体分析矛盾双方对立斗争的内容,弄清矛盾的性质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二是要具体分析矛盾双方的不同特点;三是要具体揭示矛盾双方地位的变化,预见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节 质量互变规律
一、质和量的对立统一
(一)质
质就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就是因为它们各有自己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事物的质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决定的。事物的质是客观的,质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事物的质又是多方面的。例如,一个人既有自然属性方面的质,也有社会属性方面的质,还有思维属性方面的质,等等。事物的质通过属性表现出来。事物的属性是事物质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认识事物的属性去认识事物的质的。在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属性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区别。本质属性的有无,直接决定着事物的质,而非本质属性的消失,则不影响事物的存在。
质是区分事物、划分事物界限的前提和基础,是人类认识和实践的起点。
(二)量
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和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
物体的大小、运动的快慢、分子的多少和排列顺序、生产力的发展的水平和速度等,这些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及其表现。事物量的规定性也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同事物不可分离的。
理解事物量的规定性,要注意两点:第一,量的规定性和事物不是直接同一的。质的规定性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一事物失去了自己的质,该事物就变成了他事物。量的规定性则不同,同一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在的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事物的质。第二,量的规定性是多方面的。有内涵的量与外延的量、精确的量与模糊的量、要素的量与结构的量等。内涵的量标志质的程度,如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硬度的大小。外延的量标志质的规模,如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质把不同事物区别开来,量则进一步把同质的事物从量上区别开来,同质的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对事物的认识中,认识质是基础、是前提,由质到量,是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在科学研究中,确定事物及其结构、性质状态的性质,叫做定性研究;对事物进行数量分析、计算和测定是定量研究。定性是定量的基础,确定事物“是什么”,才能把它从千差万别的事物中区别开来;定量是定性的精确化,把定性和定量结合起来是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三)度
度是事物质和量的统一,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或幅度。事物度的两端的界限叫关节点或临界点。关节点是质的事物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事物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事物不会发生质变,量变超出度的范围,事物就会发生质变。
事物度的原理,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注意“适度”的原则,不能主观随意地超越和破坏事物的度。也就是要注意“分寸”,掌握“火候”,把握“界限”。“过度”和“不及”都是没有掌握好度的表现。俗话说“过犹不及”,就是这个道理。
二、发展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
(一)量变和质变的含义
1.量变就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场所的变更以及事物内部各个组成部分在空间排列组合上的变化。量变是一种渐进的、不的变化,是在原有度的范围内的变化,它不改变事物的根本性质,因而也称渐变。量变体现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人们经常看到的统一、平衡、相持和静止等,都是事物处在量变过程中呈现的面貌。量变有两种形式,一是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二是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顺序和结构方式上的变化。
2.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指一事物变为他事物。质变是事物超出度的界限的变化,是事物的变动状态,是事物连续性的中断,因而又称飞跃、突变或革命。
事物的质变有两种基本形式:爆发式飞跃和非爆发式飞跃。所谓爆发式飞跃,是指通过对抗的形式来实现的质变。如自然界中的火山爆发、地震、海啸、原子弹爆炸等;社会生活中的暴力革命和战争等。所谓非爆发式飞跃,是指不通过对抗的形式,而通过新质要素的逐渐积累和旧质要素的逐渐消亡来实现的质变。比如物种的演变、从猿到人的转化、人们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根本改变;通过发展生产,科学技术水平,变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等,都属于非爆发式飞跃。
(二)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
量变和质变的关系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新的量变发展到程度又引起新的质变,如此交替,循环往复,不断转化,就构成事物不断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这就是事物变化和发展的质量互变规律。
1.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没有量变就没有质变。量的变化积累起来,达到的程度,就不可避免地引起质变。量变规定着质变的性质和方向。
2.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就是说,任何事物的量变都是不会永远持续下去的,量变积累到的程度,必然会突破事物的度,引起事物的质变。这就是量变到质变的转化。
3.质变引起新的量变,并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事物在实现了质变以后,在新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这是由质变到量变的转化。量变可以引起质变,质变同样也可以引起量变。质变把量变的成果巩固下来,并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使事物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所以,质变是事物发展的决定性环节。
4.量变和质变相互渗透,量变过程中有部分质变,质变过程中又有量的扩张。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又分为阶段性部分质变和局部性部分质变两种情形。所谓阶段性部分质变是指事物的根本属性未变,而非根本性质发生了变化,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质变过程中量的扩张,是指当事物的质变开始时新质并不是一下子同时出现,而是先突破一点或几点,然后在量上迅速扩张,最终完成整体质的飞跃。
(三)质量互变规律的方法论意义
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状态,它对于我们认识和改造世界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1.质量互变原理揭示了事物发展是连续性和阶段性的统一。所谓连续性,是指事物及其运动的毗连性和持续性。所谓阶段性,是指事物及其运动的跳跃性。事物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就是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结合。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的理论依据。
2.渐进与变革相结合的原则。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是量变与质变的统一、渐进与飞跃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渐进与变革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在实际工作中,要把远大的理想和埋头苦干的精神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所以要把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与勇于开拓创新的改革精神结合起来。既要反对因循守旧、止步不前,又要反对急躁冒进、陷于空想。
第四节 否定之否定规律
唯物辩证法的第三条基本规律是否定之否定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和总趋势,是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的综合体现。事物的矛盾运动造成了事物的内在否定性,促使事物由达到对自身的否定,进而再由否定达到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之否定又作为新的,开始自己新的发展过程。事物的发展就是这样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和波浪式前进的过程。
一、和否定
(一)和否定
1.任何事物都包含和否定两个方面。所谓,是指事物保持自身存在的方面,即事物为它自身而不是他事物的方面。所谓否定是事物自身趋向灭亡并转化为他事物的方面,即破坏现存事物使它转化为他事物的方面。如在生物有机体中,遗传就是维持其物种不变的方面,变异则是促使物种变化的否定方面。
2.和否定相互对立、相互排斥,是事物内部所具有的两种互相对立的因素、趋势。
3.和否定相互依存、相互渗透。既没有离开否定的,也没有离开的否定。
(二)唯物辩证法的科学否定观
唯物辩证法的科学否定观即辩证的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和推动力量,是唯物辩证法的批判的革命的实质所在。马克思说:“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1.唯物辩证法的科学否定观的内容
(1)辩证的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事物的否定不是来自外在的力量,而是根源于事物固有的内在矛盾。就是说,否定是事物内部包含的方面和否定方面矛盾运动的结果。
(2)辩证的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事物的发展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事物的质变,只有经过否定,新东西代替了旧东西,事物才能继续向前发展。
(3)辩证的否定是事物联系的环节。新事物是对旧事物根本性质的否定,但新事物是在旧事物中生长起来的,它否定其中过时的、消极的东西,保留其中合理的、积极的因素,吸收并改造1日事物中的一切积极因素,作为自己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所以,辩证的否定又体现着新旧事物之间的联系。
(4)辩证的否定其实质是扬弃。辩证的否定作为发展的环节和联系的环节,其实质是“扬弃”,就是说,新事物既克服了旧事物中消极的因素,又保留了旧事物中积极的因素。因为有克服,旧事物才会发展成为新事物;因为有继承有发扬,新事物和旧事物之间才有联系。
2.形而上学否定观的内容
(1)不承认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由于形而上学否认事物内部的矛盾斗争及其相互转化,因而它所说的否定不是事物的自我否定,而是外力强加给事物的,是主观任意的否定。
(2)不承认否定是事物联系和发展的环节。形而上学把否定看成是的否定,是事物的终结,是发展的中断。这实际上就否认了否定是发展的环节和联系的环节。
(3)把与否定对立起来。形而上学的否定观认为,的东西不能有否定,就是的;否定的东西不能有,否定就是的否定。这种观点,既抹杀了新旧事物之间的界限,又割裂了新旧事物之间的联系,实际上是否认了事物的发展。
二、否定之否定
(一)否定之否定
事物的辩证否定不是一次完成的。事物的发展经过两次否定和三个阶段,两次否定即对的否定和对否定的否定;三个阶段即、否定、否定之否定。
1.否定之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2.否定之否定是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事物的发展由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在更高阶段上达到原来出发点的辩证过程,从表现形式上看,则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辩证统一。
(二)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意义
否定之否定规律对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1.坚持辩证的否定观,对一切事物都要采取科学分析的态度。
2.辩证的否定观是观察和分析一切问题的方法论原则。它要求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一切事物。
3.把握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正确对待前进与曲折。
第五节 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环节
世界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是通过一系列基本环节实现的。这些环节在唯物辩证法中被概括为一系列的哲学范畴。这些范畴反映了事物和现象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不同侧面。它们有着各自特殊的内容,但又有着本质上的共同性:它们都是客观事物本质的反映;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都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取得的认识成果,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反过来又给人们的认识和实践以作用和影响。
一、原因和结果
(一)原因和结果的含义和特征
1.含义
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就是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就是结果。原因是引起他事物或他现象的产生,结果是受某种事物或现象的作用而产生。世界上的任何现象都有产生的原因,任何原因都必然引起的结果。
2.特征
(1)因果联系往往具有时间上的顺序性,即原因在前。但是,并不是所有前后相继的现象都是因果联系,也就是说,“在此之后”并不等于“因此之故”。而是以时间先后为条件、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本质联系,即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
(2)事物的因果联系是普遍的。世界上任何一种现象都不可能平白无故地产生,任何一种现象也不可能不产生的结果。人们说毫无结果。实际上结果还是有的,只是没有取得预想的结果。世界上有些现象,人们还不知道它产生的原因,但原因总是存在的,随着实践和科学的发展,人们会发现它的原因。
(3)事物的因果联系是客观的。它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喜欢不喜欢,事物的因果联系总是客观存在的。
(二)原因和结果的辩证关系
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1.原因和结果是对立的。原因和结果的界限是确定的。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不能倒因为果,也不能倒果为因。
2.原因和结果又是相互联系的,并在的条件下相互转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原因和结果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取消了任何一方,另一方就不存在。
(2)原因和结果的区别又是相对的。同一现象在一种关系中是结果,在另一种关系中就变成了原因。
例如,摩擦生热、热引起燃烧,生热既是摩擦的结果,同时又是引起燃烧的原因。
(3)原因和结果在条件下相互转化,互为因果。生产的发展,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动力;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反过来又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三)原因和结果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
原因和结果辩证关系的原理,对于指导人们的认识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1.是进行科学认识和研究的前提。
2.有利于总结实际工作经验。
3.能增强工作中的预见性。
二、必然性和偶然性
(一)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含义
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在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合乎规律的、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势。必然性是由事物的内部矛盾所决定的本质的联系。
偶然性是指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并非确定发生的。‘偶然性是事物的外部矛盾所决定的非本质的联系。必然性和偶然性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和灭亡的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
(二)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关系
必然性和偶然性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1.两者的对立
(1)产生的根源不同。必然性是由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决定的。偶然性是由事物内部的非根本矛盾和事物所处的外部条件造成的。
(2)发展趋势不同。必然性是比较稳定的持久的,比较确定的,具有必然要贯彻到底的趋势;偶然性是不稳定的暂时的,不确定的。
(3)地位和作用不同。必然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居于支配地位,决定着事物发展方向;偶然性一般只居于从属的地位,对发展的必然过程起着促进或延缓的作用。
2.两者的统一
(1)相互渗透。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并为自己开辟道路。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补充和表现形式。
(2)相互依赖。凡是存在偶然性的地方,其背后总是隐藏着必然性。凡是偶然性起作用的地方,都始终受着内部必然性的支配。
(3)相互转化。必然性和偶然性在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区分是相对的。在条件下,偶然性可以转化为必然性,必然性也可以转化为偶然性。
3.必然性和偶然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1)必然性和偶然性辩证统一的原理,是反对形而上学机械决定论和唯心主义非决定论的有力武器。形而上学机械决定论把必然性化,只承认必然性,否认偶然性。唯心主义非决定论只承认偶然性,否认必然性,把世界看作偶然现象的堆积。非决定论最终会导致不可知论和怀疑论。两者都割裂了必然性和偶然性之间的辩证关系。
(2)坚持必然性和偶然性辩证统一的原理,使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活动立足于客观必然性的可靠基础之上。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使每一个行动都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高度的自觉性。
(3)要重视并利用偶然性因素的作用。要学会利用一切有利的偶然性因素来推进我们的工作,并尽可能地避免和削弱有害的偶然因素的干扰和破坏,抓住机遇,我们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三、可能性和现实性
(一)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含义
现实性是包含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事物和现象的实际存在性。现实性的特点:具有现在正在存在的性质;具有必然性。
可能性是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中的、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
(二)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关系
可能性和现实性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区别
可能性是一种可能的发展趋势,还不是现实,在的条件下,可能会转变为现实。
2.统一
一方面,可能性和现实性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现实性离不开可能性,它是实现了的可能性,没有可能性的东西不会变成现实性;可能性是尚未实现的现实性。可能性的根据存在于现实性之中。
另一方面,可能性和现实性在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可能性产生于现实,现实性又包含着新的可能性。
四、内容和形式
(一)内容和形式的含义
内容和形式是揭示事物的内在要素和它们的外部表现形态之间关系的一对范畴。
内容是指构成事物的一切要素,即事物的各种内在矛盾以及由这些矛盾所决定的事物的特征、成分、运动过程、发展趋势等的总和,是事物存在的基础。
形式是指把内容诸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和表现内容的方式。事物的形式有两类:一类是事物的外在形式,它是和内容不直接相关的非本质的形式,它的改变不直接涉及事物的内容。另一类是事物的内在形式,它和事物的内容紧密相关,是事物的本质的形式。它的改变会引起事物内容的变化。
(二)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
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内容和形式是相互对立的。对于任何一个具体事物来说,形式是事物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内容则是事物存在的基础。二者在确定的关系中是对立的。
内容和形式又是统一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和形式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任何事物都具有的内容和的形式,的形式以的内容为基础;的内容又必然表现为的形式。
2.内容和形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依赖于内容。有什么样的内容,就必然要求产生什么样的形式。另一方面,形式也对内容具有反作用。
3.内容和形式在条件下相互转化。在一种联系中是形式的东西,在另一种联系中可以成为内容,反之亦然。内容和形式的区别是相对的。
(三)内容和形式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
内容和形式之间辩证关系原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一方面,内容决定形式,我们在认识和处理问题的时候,必须首先注重事物的内容,根据内容需要来决定形式的取舍,反对形式主义。另一方面,形式对内容有反作用,我们要善于利用有利于表现和促进内容的各种形式,反对只要内容不要形式的形式虚无主义。
五、现象与本质
(一)现象与本质的含义
现象和本质揭示的是事物外在表现和内在实质之间的关系。
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的外在表现。现象有真象和假象之分,真象是从正面直接地表现本质的现象,假象则是从反面歪曲地表现本质的现象。假象同真象一样,也是客观存在的,这同错觉有所不同。错觉是人的感觉造成的,属于主观范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是由事物内部特殊矛盾造成的、并决定事物根本性质的内在根据。本质同必然性、规律性是同等程度的范畴。规律就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认识事物的本质,就是认识事物的必然性、规律性。
(二)现象与本质的辩证关系
现象与本质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1.现象和本质是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其具体表现是:
(1)现象外露于事物的表面,人们的感官可以直接感知;而本质则深藏于事物的内部,人们的感官不能直接感知,只能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2)现象是个别的和具体的东西,而本质则是同类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东西。同类现象具有共同的深刻的本质,而共同的本质则通过千差万别的个别现象表现出来。
(3)现象多变易逝,本质则相对稳定。在客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本质是相对不变的,但它表现出来的现象则是经常变化的,不断改变着自己的具体形态。
(4)现象比本质丰富、生动,本质则比现象单纯、深刻。
2.现象与本质又是相互联系和辩证统一的。其具体表现是:
(1)现象不能脱离本质,任何本质都要通过的现象表现出来。本质是现象的根据,现象总是反映本质。
(2)本质也不能脱离现象,本质总是现象的本质,现象总是从不同的侧面表现事物的本质。
(三)现象与本质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
现象和本质辩证关系的原理,对于我们认识世界具有重要意义。
1.这一原理说明了科学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本质与现象相互区别,由此决定了科学研究的必要性。马克思指出:“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而本质与现象的联系和统一,又使科学认识具有可能性。如果二者只有区别没有联系的话,一切科学认识也就成为徒劳无益的事了。
2.它说明了科学认识的任务和途径。科学的任务在于揭示事物的本质,途径和方法则是从事物的现象人手,透过现象去把握本质。因而我们在认识事物时,一方面要搜集丰富而全面的感性材料;同时,又要注重科学的思维方法,对各种现象加以分析,从而抓住事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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