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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考面试热点:撤销监护权

2015-03-01 13:41:46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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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佳教育 党亚明

  [背景资料]

  2012年11月,贵州毕节5名男童寒夜取暖被闷死在垃圾箱;2013年6月,南京吸毒母亲将两个女儿反锁在家致双双饿死;2013年9月,南昌一对小姐妹爬进家里洗衣机不幸被绞死;2013年间,邵某多次强奸、猥亵并毒打孩子。这些年,因儿童缺乏得当监护而导致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意外风险的背后,也警示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反思。2月4日,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支持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化名)的监护权,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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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佳党老师根据历年国考面试真题为即将参加2015年国考面试的考生预测了一道面试题:这些年,因儿童缺乏得当监护而导致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2月4日,法院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化名)的监护权,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对此你怎么看?

  [京佳思路]

  首先,就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缺失以及撤销监护权表明态度;其次,分析儿童缺乏监护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京佳解析]

  社会上存在的失责或失能父母对孩子来说将会是一种风险,因此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反思。撤销社会上存在的失责或失能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这是必要而现实的惩戒手段。之所以社会上会出现这样的失责父母,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社区、民间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没有切实负起责任,对于失责父母没有及时检举或控告。

  第三,在我国这些年的司法实践中,监护人失当而被撤销监护权,几乎是传说,没有得到落实。

  那么,为了解决儿童监护权的问题,需要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撤销监护权。

  第二,人民法院应当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第三,追究被撤销监护权父母的法律责任,以此警示监护权对应的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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