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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择业期内为落实工作的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具体根据各省情况来定)为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上述中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为落实的,无论是保留在学校所在地,还是保留在生源地的,均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但需要注意的是,非统招的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不按应届毕业生对待,即使是毕业的当年,也不属于毕业生。
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有部分考生在上学前,曾有过工作经历,这类应届毕业的考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职位。
三、“四项目”人员服服务期满当年,可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当年,可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这类人按照国家政策,户口和档案是可以在学校保留两年的。
文章关键词: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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