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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等有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线索,本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监察机关报送。
这些问题线索包括11类:
1、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生态文明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
3、对政府确定的部门之间应依法依规相互支持配合的事项,不予支持配合的;
4、不按照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和依据,或者违反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执法工作的;
5、不配合甚至干扰、阻碍正常行政执法工作的;
6、不执行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违规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对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变相审批,或者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7、存在工作态度恶劣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庸懒散拖、吃拿卡要等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的;
8、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专项资金管理等财经纪律的;
9、在政府执法案卷评查、财政专项检查、审计等专项监督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
10、已经受到行政处罚,还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的;
11、其他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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