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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军转干考试又称军转考试,军转专业干部考试。
军转干考试是军转干部胜任省直党政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参照历年河南省军转干考试情况,河南军转干考试分省直军转干和市直军转干。市直军转干考试一般分定向和非定向的。定向市直军转干考行测和法律基础知识;非定向军转干是行测和申论。省直军转干考试申论。河南军转干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8月分考试。
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
(一)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1)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3)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二)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1)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3)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一)行政立法的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7)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2)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行政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page]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包括:(1)依法立法原则。(2)立法民主原则。(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 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应由宪法、法律作原则规定,然后再由配套的法规作具体、详尽的规定。根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程序可以概括为 :(1)规划。(2)起草。(3)征求意见。(4)审查。(5)通过。(6)发布与备案。
五、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对行政立法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针对 授权立法。权力机关无论是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创制立法,还是授权行政机关进行执行性立法 ,都应该严格规定授权立法的目的、性质和范围。授权必须是有限制的,不能无限制地授权 。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 行政法规或规章。事后监督既可针对特别授权立法,又可针对一般授权立法。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
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不仅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规章,而且有权撤 销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规章;不仅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当的规章,而且有权改 变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规章。
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 政争议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就要确定行政立法是否合法 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如果认为相应行政规章违法、越 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就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行政法规和规章与宪法、 法律相抵触,可以不予适用。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但法院对违法 的行政法规、规章不予适用,也是对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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