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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南农信社备考:“伤不起”的仲裁(一)

2014-12-24 08:24:4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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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佳教育 张子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除了到法院进行诉讼,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仲裁来解决彼此的纠纷。在农信社的考试中,出题人已经开始关注到这一考点待开发地,从今年的考试真题中即可略窥端倪。同时,仲裁法又是广大考生相对陌生的一部分内容,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特分两期为大家介绍仲裁法的相关考点,让大家赶在出题者之前搞定“伤不起”的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1. 可以仲裁的纠纷: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 不能仲裁的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仲裁的原则

  1. 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 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 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保密原则: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三、仲裁协议

  1. 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2. 形式

  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文)

  3. 效力

  (1)生效要件:

  ①当事人必须有缔约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仲裁事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效:

  ①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④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协议无效;

  ⑤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失效:

  ①该纠纷已经裁决(包括裁决被撤销、不予执行)

  ②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经签订的仲裁协议,使该仲裁协议失效。(明示放弃、明示或者默示变更纠纷解决方式)

  ③期限届满

  四、习题演练

  1. 我国《仲裁法》适用于( )。

  A. 合同纠纷 B. 收养、抚养纠纷 C. 婚姻、继承纠纷

  D. 劳动争议和行政纠纷 E.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答案】AE

  2. 当事人双方订立仲裁协议,遇有下列哪些情形该协议无效?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B. 一方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C. 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

  D. 法人之间为解决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订立的仲裁协议

  【答案】ABC

  该考点的其他内容请关注子华说法之“伤不起”的仲裁(二)。如果对该知识点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各位同学搜索张子华老师的新浪微博“京佳子华”进行提问,预祝各位考生金榜题名!

文章关键词: 河南 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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