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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业务
一、贷款业务
(一)贷款对象
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农村信用社办理的信贷业务种类
1.按期限划分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以发放短期贷款为主。
2.按贷款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只对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各级经营机构只发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要根据不同的抵押物和其评估价值来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动产质押的贷款额要控制在其评估价值的60%以内。权利质押要根据权利凭证的票面利息及贷款利息来合理确定贷款比例,贷款额原则上要控制在质押凭证面值80%以下,最高不超过90%。
3.特色贷款品种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对具有本地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种植业户、养殖业户、个体经营户等(简称农户)的贷款。贷款的用途为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农机具贷款;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其他合法用途贷款。根据农户信用度的不同,最高额度为5万元。
(2)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的,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并由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一般由不少于5户无直系亲属关系的成员组成),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用作的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至20万元。
(3)个体工商户贷款:是对具有《营业执照》(非法人)的个人进行个体经营活动发放的贷款。贷款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质押等保证贷款。贷款额度单笔最高为250万至450万元。
(4)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借款人申请用于购买自用或经营用汽车的贷款。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车辆价款的70%;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劳动技能、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现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离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复员转业退役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6)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目前,农村信用社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7)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为将进入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的父母提供商业性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本地常住户口;有稳定的职业,具有还本付息能力;有子女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录取通知书》;能提供有效的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人;借款人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比例的费用。
(三)贷款利率
按规定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浮2.3倍。
二、储蓄业务
(一)办理储蓄业务贯彻的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二)农村信用社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3.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5.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6.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7.经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三)农村信用社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3.经有权机关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四)经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1.代理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
2.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3.教育储蓄业务;
4.其他金融业务。
(五)利率执行情况
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执行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公布的统一利率。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三、结算业务
(一)结算原则
结算的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二)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信用社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信用社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信用社办理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信用社汇票、信用社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三)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信用社的支付结算类业务包括支票、汇票、本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1.汇票、本票
信用社汇票是出票信用社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信用社本票是信用社签发的,承诺其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信用证、托收承付
信用证是一种信用社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是开证社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金额,在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承诺,进出口双方则利用银行信用担保,进行发货与结算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四、发行金融债券
(一)金融债券发行的三个基本原则
(1)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2)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
(3)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分期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发行人(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所对应要求的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二)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
信用社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同时,信用社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后,信用社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信用社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位置提示投资者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信用社须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上述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代理保险业务
(1)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各机构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利用农村信用社储蓄遍布城乡的网点,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收取保险金的中间业务。
(2)经营宗旨:诚信为本,客户至上,服务制胜,追求卓越。
(3)指导原则:稳步推进,全程监督;锁定目标,适度调整;专项指导,比例控制;创新发展,严控风险,合规经营。
(4)合作伙伴:拟与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平洋人寿、中国人保、平安财险、大地财险、太平洋财险等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合作关系。
(5)业务范围:农村信用社可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业务。
(6)投保手续:如果需要投保,可到全市各县(市)区任一农村信用社储蓄网点直接办理。
(7)保险常识。
何谓保险:保险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以合同的形式确立各方经济关系,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用科学计算的方法,共同聚资,建立专用基金,对遭遇约定的灾害事故所致的损失或约定事件的发生,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的分类:
按照保险的对象分类,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按照保险实施方式分类,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大类。
按照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大类。
按危险转嫁分类,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三大类。
按经营方式的社会属性分类,可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
【真题实例】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信用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2009年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考试真题]
A. 吸收公众存款B.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C. 办理国内外结算D. 发行金融债券
E.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答案】 ABCDE
【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信用社可经营的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发行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ABCDE五个选项都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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