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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南省录用公务员笔试南阳考区笔试考点地图

2016-12-21 14:12:07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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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电话: 0371-60998699/60198699 400-071-1689

  • 地址: 河南省科技馆内京佳教育2号楼(花园路与丰产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

  河南省2016年统一录用公务员笔试将于2016年12月24日举行。已确认缴费的报考人员,请于2016年12月19日8:00至10月24日14:00,登录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any.lss.gov.cn)和南阳市人事考试网(http://www.nyrsksw.com)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网络提示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特别提醒:

  1、考生打印准考证后,如发现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有误,请及时现0377-61691185联系。考试结束后,应考人员应注意保存准考证,以备核查;

  2、请使用A4纸横向打印,黑白彩色均可。

  3、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可登陆南阳市人事考试网http://www.nyrsksw.com/查询。)

  4、考试结束后。考生应注意保存准考证,以备核查。

  河南省2016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南阳考区笔试考生注意事项

  河南省2016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将于2016年12月24、25日举行。现将南阳考区笔试有关事宜公布如下,请各位考生网上打印准考证后,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详细阅读有关注意事项,做好应试准备。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日期 科目 时间
12月24日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00—11:00
申   论 14:00—16:30
12月25日 专业科目 9:00-11:00
  注:南阳市第十一小学为公安、检察类考点,考试时间1天半;其它考点,考试时间1天。

  二、考点安排

序号 学  校 地  址 公交线路(仅供参考)
1 南阳市第十一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217号 6、29、3路
2 南阳市第二十三中学 河南省南阳市长江东路(白河街道办事处对面) 4、11路
3 南阳市第二十三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北京路南段716号 1、9、19、23、26路
4 第十二小学(南校区) 河南省南阳市伏牛路农行西巷 4、7、29路
5 南阳市第五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266号 26、28
6 南阳市第二十六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新华路东段1238号 6、19、21路
7 南阳市第十七中学 河南省南阳市伏牛路与雪枫路交叉口(西北角) 20路
8 南阳市第十七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与永安路交叉口(向南100米) 6路
9 南阳市第四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与红庙路交叉口(向东30米) 9、36路
10 南阳市第十四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东南角 9、7路
11 南阳市第四中学 河南省南阳市解放路与联合街交叉口(向东50米501号) 6、22路
12 南阳市第九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路112号 3、5路
13 南阳市第八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南路书院街96号 30路
14 第十三中(北校区)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西路566号 18路
15 南阳市第六十五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西路910巷66号(市政府机关幼儿园对面) 3、9路
16 南阳市第十六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百里奚路986号(中段) 10、12路
17 南阳市第三十九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长江东路白河办事处财税所向北直行(九龙路上) 4、11路
18 南阳市第三十中学 河南省南阳市北京路北段1279号(中原电梯厂对面中原社区院内) 10路
19 南阳理工学院师范学院 河南省南阳市七一路587号(七一路文化路交叉口向西100米) 3、4、18路
20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东校区)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路338号 3、31路
  注:个别路段施工,请提前查看,就近乘车。

  三、考点具体位置(地图链接)

  http://map.baidu.com/?newmap

  四、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身份证交监考人员统一保管核查。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五、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摘要)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 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 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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