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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农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我国合作社发展迅速,在组织带动小农户发展生产、衔接产销、助力脱贫攻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某一些地区,却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现象。比如某地农民以土地入股等方式,与农投加工企业成立产业联合体,保证农产品收购。但是当农产品行情下行时,企业并未兑现保底收购承诺;当农产品行情上行时,当地领导以限制运输等方式禁止往外销售。“公司+农户”这种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变相损害了农民利益。
【提出观点】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增长,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这说明农民合作组织是适合农村经济发展趋势的。
但是损害农民利益现象发生,说明合作社发展基础仍然薄弱,还面临运行不够规范、与成员联结不够紧密、扶持政策性不强、指导服务体系有待健全等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管理,如此方能整体素质,带动农村发展。
【意义分析】
农户和公司成立新型合作社对于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进一步规范农业合作社具有重大意义:
有利于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丰富业务范围、拓展服务功能,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实现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和生态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有利于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小农户的生产组织和服务带动作用,强化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引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实现农民增收、生活富裕;
有利于弘扬合作文化与精神,促进乡风文明,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培养造就新时代新型职业农民,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和文化振兴;
有利于统筹整合部门资源,健全扶持措施,建立部门间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
【对策措施】
一是企业要从长远出发,处理好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关系。企业要有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实现签订的协议和合同行事,如此方能在农民当中赢得信誉,方能获得企业的长远发展。坚持服务成员。把握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为农民合作 社成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切实解决农民面临的困难。
二是当地政府管理者既要尊重市场规律,也要治理能力,坚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村干部和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要时刻牢记工作职责,既要做到不越位,充分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坚决杜绝滥用行政权力现象;也要不缺位,增强工作信念,在农民需要时,充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是加快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抓紧修订农民合作社相关配套法规,完善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各地要加快制修订农民合作社地方性法规。大力开展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宣传,加强舆论引导,为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文章关键词: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农民合作组织要维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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