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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可以从5个方面来理解:
(1)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其离职后的从业活动须受到的限制。对公务员因其他情形而离职的,比如,被辞退、被开除,公务员法未作限定。主要考虑是,被辞退和被开除的公务员已经失去良好的个人声誉,即使离职后到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也难以利用原所在机关产生影响。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其从业活动受到限制。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从业不再受到限制。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从事过的工作业务。如果不是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领域,不管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受限制。如果从事学术研究活动,或者到非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公益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性活动、是否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不受限制。比如,某慈善团体筹集慈善资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和经营,所获收益用于慈善事业,在该团体任职应当不受限制。
(4)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否违反规定,由其原单位认定。省级以上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当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批准其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其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要劝其调整从业意向,经劝说仍不调整的,不予批准其辞去公职申请。对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单位每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5)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规从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原单位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责令接收单位将违规从业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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