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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特岗教师教育法律基础备考:教育法律关系

2015-04-14 16:10:31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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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特岗教师教育法律基础备考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教育法律基础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具体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

  (二)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它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一类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发展,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三)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行使教育职权等。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质财富

  物质财富简称物。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类,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动产包括资金和教学仪器设备等。

  2.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前者也被称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包括各种教材、着作在内的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专利、发明等。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姓名、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3.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也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教育领域中,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都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行为。

  学校、教师、学生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以及这些主体依法进行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其主体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教育法律权利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教育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

  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或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某个适龄儿童进入某校学习,即和该校发生了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改变,包括主体、客体或内容等要素的改变。

  如甲乙两校签订了联合办学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遇到了新情况,甲乙两校经过协商修改了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从而引起了原合同关系内容的部分改变。

  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如学校向某一企业借款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学校为债务人,企业为债权人。届时学校依照合同返还了借款,则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民事关系归于消灭。

  (二)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的。通常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挪用教育经费、体罚学生、校舍失修倒塌伤人等。事件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某教师的死亡,会导致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

文章关键词: 河南 教师教育 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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