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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特岗教师招聘:教师应具备的相关知识1

2012-04-09 15:52:37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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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应具备的相关知识1

  第一部分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指国家在时期为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作出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及其运行过程。

  一、教育政策的特点与功能:

  (一)教育政策的特点:

  1. 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

  2. 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

  3. 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

  4. 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二)教育政策的功能:

  1. 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

  2. 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包括3个基本特点:多维性,动态性,适度性。

  3. 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具有2个特点:强制性,惩罚性。

  (三)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

  1. 认定教育政策问题;

  2. 确定教育政策目标;

  3. 拟定教育政策方案;

  4. 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四)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

  2. 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分为纲领性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具体教育政策三个层次。

  3. 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

  4. 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

  5. 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二、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一)我国的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1. 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

  2. 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向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

  3. 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二)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1. 法律议案的提出;

  2. 法律草案的审议;

  3.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4. 法律的分布。

  起草法律草案的单位或个人不是具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

  (三)教育立法的原则:

  1. 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2. 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①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②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③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

  3. 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4. 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5. 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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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育法规的效力:

  1. 时间效力。确定教育法规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①从公布之日生效;②预定未来某一时间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③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

  教育法规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育法规失去效力。确定教育法规失效通常用以下方法:①新法一经施行,旧法即失去效力;②新法宣布废除旧法;③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法规;④针对特定工作制定的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2. 地域效力;

  3. 人的效力。各国主要采用4种原则:①属人主义原则;②属地主义原则;③保护主义原则;④折衷主义原则。

  (五)教育执法的原则:

  1. 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

  2. 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

  3. 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

  4. 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

  1.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 教育法规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

  行为。

  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1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2. 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极为错误的。

  教育守法的条件: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1. 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肃清以言代法、等级特权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尊重并运用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2. 要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风尚,做好严格遵纪守法,处处依法办事,坚持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以权代法的做法;

  3. 要建立组织健全、制定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行有权威的、有效的监督。

  (二)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

  1.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2. 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3. 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4. 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1.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2.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

  3.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较为复杂,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由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

  4.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5.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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