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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解析:“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纷止争。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2.【答案】A。解析:西方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中,有一些法学家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先验的理想法,应然法。正义法,自然法,法学应着重研究法与正义、理性、道德的关系,探究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高目的,揭示良法的标准.寻求产生和实现良法的途径,即就是说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对法的应然性的研究.即主要研究法的价值、揭示法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评判法的价值标准,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原则和理想模式。
3.【答案】C。解析:对法的普遍性的理解有多种。在谈到法的普遍性特征时,要注意指的是法在一国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因此,C选项最符合题意。
4.【答案】B。解析: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不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法既可以执行政治职能.也可以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故B项正确。法最终决定于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不是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5.【答案】D。解析:庞德是关于法的本质的社会控制论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
6.【答案】A。解析: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文件,这类文件的效力仅及于特定案件或相关的主体、客体、行为,没有普遍约束力,并非不具有效力。故A项错误。
7.【答案】A。解析:法律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不为人们所知晓。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故A项正确。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宪法赋予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所决定的。“从新原则”是指新法有溯及力:即新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生效的法律应当使所有公民知晓。但是,法盲不构成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8.【答案】B。解析:一般法和特别法是根据法的调整范围的不同所作的划分。一般法是指在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
9.【答案】C。解析:法律与科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科技为立法提出了新问题,为司法提供了新技术。科技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促使法律方法的进步,但是科技的发展变化并不能直接改变法律本身。另一方面.法律也规范管理着科技活动,调整着科技竞争,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并抑制科技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但法律的发展变化也并不能直接影响改变科技的发展。故选项A、B是错误的。此外,无论科技如何发展,法律如何更新.二者都以一国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为基础,具有某种地方性和特殊性。故选项D的说法不正确。综上可知.本题的答案为C。
10.【答案】D。解析: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时代不同,其所叙内容不同.它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这种要求是具体的。因此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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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答案】D。解析:法的遵守,即守法,不仅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而且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如《宪法》第41条)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无论此行为是否恰当。
12.【答案】D。解析: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离开了利益关系,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在法律与利益的关系中,利益处于主导地位。选
13.【答案】c。解析:法与宗教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都是社会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在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属于广义的文化现象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早期,法与宗教是浑然一体的.没有严格分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与宗教逐渐分离,二者的调整范围也分离开来。法只规范人的行为。退出了对人的精神领域的调整。而宗教却在规范人们行为的同时,还控制着人的精神。在当今社会,除7政教合一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法与宗教都严格分离,只有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把某些宗教教义作为本国法的渊源。根据上述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的一般知识可知,选项A.B、D正确,C项错误。故本题的答案为C.
14.【答案】B。解析:本案中,法官作出的判决能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故B项正确。法官的判决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之一。它可以在原、被告之间引起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关系。因而C项错误。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甲既负有赡养母亲的义务,也享有在家居住的权利,而并非一味地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故A项错误。子女赡养父母是个道德问题,但是,经国家认可的部分就成为国家的法律,就变成了一个法律问题。赡养问题在我国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故D项错误。
15.【答案】D。解析:法制统一原则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所共同提倡和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刨设的法律应做到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互衔接、相互一致、相互协调。法制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是宪法,只有在严格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法制的统一。因此,要实现法制统一,就必须要求一切法律制定都以宪法为根据,但一切法律制定都以宪法为根据,未必会实现法制的统一。故A、B项错误。立法活动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才能维护和保障立法的科学性。立法不能脱离客观实际存在,不能凭主观臆想进行。从实际出发首先要求立法要从现实的国情出发,符合国情;其次还要求立法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因此,马克思的话说明,法律的制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原则。故C项错误。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它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的。故D项iT确。
16.【答案】C。解析:个别指引指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情况的指引。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性指引,它又可分为确定指引和不确定指引,不确定指引又称为有选择指引。确定指引明确要求人们为或不得为行为,而有选择指引则赋予人们选择的权利。故本题选C项。
17.【答案】B。解析: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B项中鼓励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是与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相关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属于政策性原则。其他三个选项都是公理性原则。
18.【答寨】D。解析: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但法的效力是有局限性的,一国内具体的法律,其效力也是不同的。故D项不正确。
19.【答案】D。解析:《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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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答案】B。解析:《苏俄宪法》是全体俄国人民制定的宪法,是全体苏俄人民意志的体现,规定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美国宪法》是美国各阶层人民代表共同制定的,但只规定了国家基本制度的内容,关于公民权利的内容规定在其修正案中。《法国宪法》是人民与主权者共同制定的宪法,法律在程度上是人民与主权者妥协的产物,规定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民国宪法》目的是为了维护掌权者的统治,但也规定了有限的公民权利。所以,本题答案选B。
21.【答案】D。解析:根据《宪法》第112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同省、直辖市相同。自治州是省、自治区以下,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以上的一级行政区域单位。实际上,自治州行使设区、县的市的职权。自治县与县相同。民族乡不属于自治区域,故选D项。
22.【答案】A。解析:协调性是国家机构的特点之一,但社会组织也具有的协调性,二者在协调性上的区别关键在于.国家机构是在宪法划分职权的基础上进行职权划分,而社会组织的协调性则不具有这一特点。故A项表述错误。B、C、D项表述都正确。
23.【答案】A。解析:《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故选A项。
24.【答案】D。解析:《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大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该条体现了选举的直接性和间接性并用原则。第3条规定,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和普遍性原则。由于我国选举实施秘密(无记名)投票原则,故选D项。
25.【答案】D。解析: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l9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故选D项。
26.【答案】A。解析:首先应当明确三点:第一,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二,制定规章的地方政府仅限于省、直辖市政府和较大市的政府,其余地方政府无权制定规章;第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规章的改变和撤销无任何关系。明确上述三点,再分析该题思路会更加清晰。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改变或撤销规章的权限可以归纳为三个知识点:(1)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3)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故选A项。
27.【答案】C。解析:根据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故选C项。
28.【答案】D。解析:违宪审查制有不同模式。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早创立了由普通法院实施违宪审查的制度,具体说就是开创了联邦法院审查联邦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先例。故选D项。
29.【答案】C。解析:根据<选举法》第43条的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故选C项。
30.【答案】c。解析: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故选C项。
31.【答案】A。解析:根据《宪法》第33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故排除B项。第35条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故排除C项。第46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排除D项。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故选A项。
32.【答案】A。解析: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政治权利仅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广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而受教育权则属于文化教育权利,故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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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答案】B。解析: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般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效力完全相同。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宪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第一句和第5条第3款的规定,选项B正确。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因此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于对国家机关的行为约束。据此,选项C错误。宪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当然具有国家强制性。据此,选项D错误。
34.【答案】D。解析: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可见,A项表述错误。唐朝将有息的借贷契约称为“出举”,将无息的借贷契约称为“负债”。可见,B项表述错误。从广义上讲,宋朝的典卖契约包括不动产买卖契约和附回赎条件的典卖契约,狭义上的典卖契约就是指附回赎条件的特殊的买卖契约.实质上是设置典权的契约。可见,C项表述错误。清朝明确规定了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这是宋、元、明的法律均无规定的内容。故D项表述正确。
35.【答案】A。解析:秦朝的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派人前往案发地点,进行现场勘察与检验,收集证据,勘验结果要作出详细笔录,称为“爱书”。调查勘验过程中需要查封的,还要查封,称“封守”,即查封财产。封诊式是关于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的法律规定,而不是笔录。法律答问相当于法律解释。
36.【答案】B。解析:唐太宗时期规定,对外国商船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寇四种货物.政府抽取10%实物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故选项。
37.【答案】B。解析:选项B明显正确。另外,确立“官当”制度是北魏律和南朝陈律。选项C本身错误:八议制度由曹魏律首次入律,选项D本身错误。
38.【答案】A。解析:汉宣帝时,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根据“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据此,选项A正确。
39.【答案】B。解析:元朝实行“附会汉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即仿照唐、宋“汉法”。同时在保留许多涉及蒙古贵族统治利益的旧制度和旧风俗的基础上,对全国实行分而治之的统治。故选B项。德本刑用是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刑弼教和刑乱国用重典是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40.【答案】B。解析:《法经》中的法典总则称为“具法”,商鞅改法为律,将“具法”改为“具律”.秦汉时期的法典将总则都称为“具律”,且篇目不在法典之首,《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故选B项。
41.【答案】C。解析:唐律规定,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即对于共同犯罪,采取区分首从的处断原则。故A项错误。按照唐律规定,斩等减刑一等,应当减为流刑三千里,而不是绞刑。故B项错误。唐律规定.自首者原其罪.即对于自首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故C项正确。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故D项错误。
42.【答案】D。解析:宋太祖为了加强对三法司的控制,特在皇宫中设立审刑院,以监督三法司的司法活动。故选D项。不过,审刑院干扰了三法司正常的司法活动,故宋神宗实施元丰变法,裁撤审刑院。恢复了三法司的职权。宣政院为元朝司法机构,制勘院和推勘院为宋朝临时性司法机构,受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43.【答案】C。解析:唐律十二篇包括:名例: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原则,如五刑、十恶、八议等。卫禁:关于曹卫宫殿,保卫关津要塞的法律。职制: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户婚: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的规定。厩库:是关于保护官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擅兴: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以及禁止擅自兴兵、兴造的法律规定。贼盗: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和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讼: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律。诈伪: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不能编入其它篇的内容.皆编入此篇,如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的法律规定。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44.【答案】A。解析:刺配刑是将杖脊、刺面、配役三刑同施于一人,此刑开了封建后期各朝复活肉刑的先河。
45.【答案】C。解析:凌迟刑始于五代,正式成为法定刑是在宋代,正式人律是在明代,被废除是在清末。故选C项。
46.【答案】AB。解析:近现代法律遵循“责任法定”、“责任自负”原则,不允许法律责任的转移。因此A项错误。关于B选项,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相应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如系当事人主动承担,如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补救,不算是法律制裁。因此该项错误。关于C选项,从立法、执法、司法的关系来看,尽管它们都属于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的分配活动,但是执法和司法活动都必须遵循法律进行,从属于立法活动。因此相对于立法来说,执法和司法只能是第二性的.是立法基础上的再分配.而立法则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因此该项正确。关于D选项,执法活动从法的事实角度来看,是法在现实生活中被行政机关执行的过程,也是权力行使的过程。二者在过程上是同一的。因此D项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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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答案】ABC。解析:A项,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但绝不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取代其他调整手段;B项,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制约不同。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而法制的最终目的是建立符合统治阶级的法律秩序。基于对B项(对法制最终目的)的分析,C项所述内容也不正确。
48.【答案】ACD。解析: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具体纠纷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专门性活动。而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选项C正确,B项错误。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情况下还包括习惯、政策等。故A项正确。在当代中国.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审判既要合法,还要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故D项正确。因此.正确选项为ACD。
49.【答案】ABC。解析: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这是由于: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可预测性,人们根据法律从事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要求某人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败诉者将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他已有的某个义务,而是因为他违反了一个事后才创造出来的新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惩罚。这是不公正的。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我们也可以把这个原则称为“有利原则”,它同样具有其正当性或合理性基础。故ABC是正确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并没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所以D是错误的。
50.【答案】ABD。解析:A项错在执法的主体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即执法机关,而不包括所有的法人;8项错在公民的守法既包括积极的守法也包括消极的守法。C项是正确的表述;D项错在积极的守法也要遵循程序性要求。守法就是遵守法律所规定的行为规范,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守法的实质要求。有一点必须注意,那就是行使权利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
51.【答案】BCD。解析: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它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所谓法律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法律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活动。根据上述理论,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行为。并且由于范某的行为。在范某与检察院之间形成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形成了因范某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而引起的以损害赔偿为内容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故本题中只有选项A的说法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CD。
52.【答案】ABD。解析:法有强制性是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意志,反映了国家强制力的存在。但法本身只有国家强制性而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是法的强制性的外在力量渊源,是法的最终保障。
53.【答案】CD。解析:确认性规范包含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与权利性规范相对应.A项错误。D项正确。在宪法运行中,权利性规范与保障性规范是相互结合在一起的,特定宪法规范既是对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是对特定国家行为的一种限制,C项正确。程序性规范是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丽且宪法只作原则性规定,具体程序由部门法规定,B错误.
54.【答案】AC。解析:根据《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拥有选举权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中国国籍;(2)年满l8周岁;(3)依照法律,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B、D项错误,C项正确。年满18周岁的精神病患者拥有选举权.只是没有行使选举权的能力,A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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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答案】ABC。解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和更名,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B正确。乡、民族乡、镇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正确。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由国务院审批,A项正确.D项错误。
56.【答案】BD。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提出书面的质询案,A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C项错误。
57.【答案】CD。解析:根据《宪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故选C、D项。
58.【答案】CD。
59.【答案】BCD。解析: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范畴包括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三不去。故选B项、C项和D项。A项属于唐朝的婚姻制度。
60.【答案】ABD。解析:曹魏时期的《魏律》最早规定了八议,A正确。“官当”最早出现于北魏律中,B正确。《晋律》在刑名基础加法例,第一次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C错误,D正确。正确答案为ABD。
61.【答案】ABCD。解析: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引礼入律、礼律进一步融合的重要时期。故选A项。《曹魏律》和<晋律>都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故B项正确。本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有八议、官当、服制定罪、死刑复奏和重罪十条。故C项正确。三国曹魏时期首次出现了死刑复奏制度,该制度被晋、南北朝、隋、唐沿用。
62.【答案】AD。解析:唐律对于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为父母服丧期间。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死,谎称没死或隐瞒丧事;谎称祖父母、父母死的,都以“不孝”论处。故选A项和D项。B项构成恶逆,C项构成不睦。
63.【答案】ABD。解析:在秦代,中央司法机关称为廷尉,A项正确;到了北齐,开始设立大理寺,行使司法职能。B项正确。隋唐时期的三司是指刑部、御史和大理寺,没有都察院,C项错误。审刑院始设于宋朝,D项正确。正确答案为ABD。
64.【参考答案】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其含义包括: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第四,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合法的社会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规则)中“行为模式”(即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
65.【参考答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好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其优越性体现在: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
,同时散居在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的权益也能够得以保障。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区域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4)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互相合作。
66.【参考答案】《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包括:
(1)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在民法的基本价值方面摈弃个人主义,转而注重社会公共利益。
(2)在具体制度上,将外国民法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荟萃成本国民法,表现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
(3)采取民商合一的编撰体例。
(4)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5)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封建色彩。
67.【参考答案】民主政治与法治联系密切,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具有内在的共生关系。可以说,较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和依法治理的原则是雅典民主制度的依据、体现和保障。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和法治理念同时发端自启蒙运动,并在资产阶级革命后逐步转化为现实的政治结构和制度现实,这绝非偶然,而是由二者的内在联系所决定的。历史发展的轨迹说明了民主与法治的共生性,一方面,民主政治的构建和运行必然要实行法治,离开法治就没有民主政治;另一方面,民主又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也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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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民主政治与法治的一般关系是: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68.【参考答案】
(1)甲的行为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理由是:第一,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也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而以短信、QQ的形式发表言论和个人见解,是言论自由的合法表达方式;第二,短信的内容及其社会影响,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没有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言论自由限制的范围;第三,不同看法,即使是错误认识,也是表达的自由。
(2)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三项宪法权利: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和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9.【参考答案】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死刑复奏制度。三国曹魏时期最早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后被隋、唐发展成为死刑三复奏、死刑五复奏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人犯在死刑执行前一日,应复奏两次,次日再复奏三次,复奏完毕后,应当执行死刑的.都应当三复奏,然后执行死刑。如果不等到奏报便执行死刑的,处流刑二千里。复奏完毕后,听奏三日才能行刑,如果期限未满而行刑的,徒一年。超过期限奏报的,多一日处杖刑一百,多二日加一等处刑(此处加一等为徒一年)。但是如果是犯恶逆以上的罪以及部曲杀害主人的罪,行一复奏即可。
(3)对于犯恶逆以上的大罪以及部曲杀主人的罪,只行一复奏。这说明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必须以不妨碍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纲常为限。
(4)死刑复奏制度的适用说明唐朝对于死刑执行的重视,该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执行中的慎刑思想,而且也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70.【参考答案】
(1)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相比,有许多共同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
①特别行政区和一般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②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该区域建立的地方政权机关,自然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管辖。③特别行政区选举人民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这主要表现在:①地方政权体系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设有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单位,而香港、澳门特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特别行政区本身就是直接联系群众的政权组织。②行使权力的大小不同。省、直辖市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行使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自治权,但它们都不能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相比,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某些自治权.例如货币发行权、财政独立、司法终审权等,甚至超过了联邦国家中各州或各成员国所能行使的权力。③中央对它们的干预程度不同。除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由中央负责以外,其他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负责管理,并自行制定政策,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而一般的行政区域则必须遵守、执行和服从中央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政策、命令和指示等。④实施的法律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除极少数由基本法附件明确列举的全国性法律须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以外,特别行政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它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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