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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判断题及答案解析(3)

2016-03-24 14:19:55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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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切行政行为都具有单方意志性,这是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本质区别之一。 √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行政法部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2. 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用公告来行文。 ×

  【解析】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选择文体需要看适用范围。

  3.统治阶级创制各种法律规范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确认、保护和发展现实中有利于本阶级的利益的政治关系。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宪法部分。法的制定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

  4. “义”一般指人们的行为符合的标准,表示的逻辑伦理规范;“利”指物质利益、功利,利是义的存在基础,义是利的价值导向。

  【解析】 本题考查正确的义利观。“义”主要指“道义”,“利”即“功利”,应该把道义的价值和功利的价值统一起来,树立“以义导利、义利统一”的道德价值观。

  5.《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民法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亦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6.甲开车撞死乙,甲与乙父“私了”所签的赔偿合同不属于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民法部分。债权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行为的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本题中,无论甲开车撞死乙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刑事犯罪,双方不能“私了”,故“甲与乙父‘私了’所签的赔偿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

  7.甲为了谋杀乙,在乙的饭菜中投毒,但乙因有急事未吃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应负刑事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刑法部分。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题中,甲在乙的饭菜中投毒,属于犯罪实施阶段,“但乙因有急事未吃饭”,这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甲的犯罪行为最终没有得逞,构成犯罪未遂。

  8. 爱护公物体现的是对劳动成果的珍惜和对劳动者的尊重。

  【解析】 本题考查对爱护公物的理解。爱护公物体现了对劳动成果的珍惜和对劳动者的尊重。

  9. 不管出于什么考虑,只要别人脱离了困境,解决了苦难,就是助人为乐。×

  【解析】 本题考查对如何做到助人为乐的理解。要有善良的动机和出发点。出于个人私心杂念,或仅仅为了获得报偿而去别人,都不能算助人为乐。

  10. 四川东部盆地是全国日照最少的地区。

  【解析】 本题考查四川日照情况。四川东部盆地全年日照900-1600小时,是全国日照最少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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