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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法律题中经常会考查到刑罚的执行问题,但是很多时候小伙伴分不清楚。下面,京佳教育给大家讲解一下刑罚的执行问题。
1. 刑罚的种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需要注意的是,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 刑罚的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驱逐出境的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
3. 分析
(一)主刑
(1)管制: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做禁止令。
所谓禁止令,是指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拘役:公安机关。
(3)有期徒刑:监狱,如果余刑在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执行。
(4)无期徒刑:监狱。
(5)死缓:监狱。
(6)死刑立即执行:法院。
(二)附加刑
(1)罚金:法院。
(2)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
(3)没收财产:法院。
(4)驱逐出境:公安机关。
(三)刑罚的特殊执行方式与变更
(1)缓刑: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做禁止令。
(2)减刑:主刑由哪个机关执行,减刑以后仍然由哪个机关执行。
(3)假释: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
(4)监外执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
4. 汇总
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各位已经了解了刑法的执行问题了。最后,京佳教育预祝各位小伙伴,都能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加油!
文章关键词: 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之刑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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