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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市级事业编精简20%!

2018-07-19 18:16:00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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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哈尔滨市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解决我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体规模偏大,部分事业单位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体制机制不活、人浮于事、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职能交叉、重复设置、资源浪费,公益与市场不分、事业市场“两头占”,存在越位、错位、缺位以及管理不规范、事业编制“既多又少”、人力资源结构性紧缺等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控机构编制、将事业单位整合规范作为深化机关作风整顿重要内容同部署同推进的要求,结合我市统筹推进党政机构改革、强区放权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围绕人民群众对公益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按照中央确定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步实施”方针和省的部署,结合深化党政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统筹事业机构设置和事业编制使用,压缩规模、优化结构,纯化事业单位公益职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和创造力,推进公益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机构编制和财政资金在公益服务领域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事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规范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强化公益属性。

  ——坚持事企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事业单位去市场化,激发内生动力,回归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的本质属性,将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改革和管理中需要破解的难题,统筹推进,分类实施,区分情况,施策。

  ——坚持精简效能。将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与深化党政机构改革、开展强区放权改革、综合执法改革有机结合,使事业机构设置优化、协调、高效,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凡可通过政府购买取得的公益服务原则上不再通过新设事业单位提供。按职能整合撤并事业机构,压缩机构编制规模,节约集约配置资源,使用效益。

  ——坚持分业推进。教科文卫等行业部门按现行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同步推进行业领域事业单位资源整合,并按行业领域体制改革方向和要求继续推进改革。

  ——坚持分级组织。市、区县(市)同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条件成熟的先改,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

  二、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全面压缩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模,节约集约配置资源,使用效益。大力精简事业单位机构数量,压缩事业编制数量,解决事业单位总体规模偏大问题。推进政事分开。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去市场化,回归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的本质属性。推进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

  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区、县(市)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

  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要坚定信心,坚决完成改革任务,坚持问题导向,既要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同时又要抓住改革契机,加大改革力度,着力破解现实存在和历史遗留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压缩现有事业单位编制规模

  针对我市事业单位编制总量仍偏大的问题,大幅压缩事业编制数量。根据事业单位职能作用合理确定事业编制规模,解决事业编制“既多又少”、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问题。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重新核定;结合控编减编工作,市直事业单位现有事业编制空编原则上全部予以收回,纳入总量全市统筹使用。各区、县(市)按照改革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控编减编。

  (二)大力精简事业单位机构数量

  针对我市事业单位机构规模总体偏大的问题,加大撤并整合力度,大幅压缩事业机构数量。

  1.清理撤销“空壳”事业单位。虽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但空编无人、有名无实的,或已经完成承担的阶段性任务的,一律清理撤销,由主管部门负责“空壳”事业单位清理撤销后的相关事项处置。

  2.整合撤并“小散弱”事业单位。对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的事业单位,通过合并、撤销、合署办公等方式进行整合。市直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区、县(市)编制3名及以下单位原则上一律撤并,职能并入相同或相近单位;市直编制15名及以下单位,区、县(市)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重点推进机构整合;通过整合撤并,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15名及以下编制规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最多只能保留1个,原则上不再保留科级机构;同一部门内部多个事业单位可探索实行一套后勤、财务等行政管理体系,也可探索实行合署办公模式。

  3.优化整合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对同一部门内部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进行优化整合,按整合后单位职责任务确定合理的事业编制规模。在编人员较多,短时间无法消化到位的,可先核定编制,逐步到位。在编人员只出不进,待消化调整到合理编制规模后再落编进人。整合后,除按地域进行布局设置外,部门内部同一职能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能保留1个。

  4.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事业单位整合。

  (1)鼓励各领域不同隶属的同类单位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整合,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提出整合意见。鼓励打破条块分割,以“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等方式跨区域整合设立事业单位,实现资源共享,节约成本。

  (2)按照分业推进原则,重点对科研、报刊、干部教育、培训疗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设计、检验检测认证、信息服务等部门重复设置、职责交叉、资源配置不合理的行业领域事业单位进行整合。国家或省有市场化改革要求的,要按照要求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要通过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整合,做大做强一批,转企改制一批,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一批。

  (3)社保经办、社会经济调查等省垂直管理的“条条”单位,省下放管理权限的,要与同类或职能相近的“块块”单位整合设置。

  5.压缩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数量。以内部机构职能协调优化为核心,按照精干高效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实行“大处(科)室制”,市直事业单位内部机构人员编制配置不低于5名,非业务性内部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内部机构总数的20%。

  (三)启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全面清理和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按照党政机构改革精神,启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避免政出多门,进一步政府行政效能。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清理和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机关后,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类别等事项,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2.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和职能。加大对部门系统内业务关联度高、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类似的执法队伍和职能整合,实现“一个领域一支队伍”“一个区域一支队伍”执法,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推进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实行属地化执法为主的管理体制。

  (四)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加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力度,推进事企分开,解决事业市场“两头占”、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以及管理体制不顺、竞争意识不强、运行机制不活、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范围,除划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还包括虽未划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但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及相关政策推进改革。

  1.区分情况推进改革。对经济效益较好的事业单位,特别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以及具有较强市场经营能力的,要先期转企改制;对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在2018年年底前转企改制一批;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要逐步撤销;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逐步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2.支持多种形式改革。具备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积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推动具有资产资源事业单位、拥有大量非办公资产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移交国资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管理,逐步实行企业化;鼓励具备条件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进行部门内部整合或跨部门整合,解决资源配置中存在的大量人力和社会资源配置到事业单位等非生产部门的失衡问题,将资源更多地配置到创造社会财富的领域。

  3.推进“双法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以事业单位自身名义登记注册企业法人或取得经营资格,或100%出资举办企业的事业企业“双法人”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转企改制,注销事业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

  (五)区分情况实施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理顺同主管部门关系,针对政事不分、管办不分,行政化、逐利性倾向明显,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率不高的问题,重点推进去行政化、去营利性,强化公益属性。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要明确功能定位,逐步压缩规模,实行严格管理,解决机构臃肿、定位不清、管理不规范、效率不高的问题。

  1.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分类回头看。重新审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类别,以是否创收、是否有经营性收入作为区分公益一类、二类的界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不得取得经营性收入。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或有经营收入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一类类别。

  2.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的竞争性业务及收入进行清理规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面向市场的竞争性业务并取得竞争性经营收入,其按规定和标准收取的经营性事业收入原则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以竞争性经营收入为主且无法剥离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二类类别。

  3.对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公益类单位推进市场化改革,将其纳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范围,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推进转制。

  事业单位类别调整后,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对经费形式等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相应进行调整。科研、文化创意等国家或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是保持稳定大局,顺利推动改革的关键。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承担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区别本部门内事业单位机构不同情况,确定改革具体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加强对需安置人员的统一管理,事业单位有用人需求的,优先从中选择。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转制单位,要在摸清摸准摸透转制单位人员底数和诉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在时间内保持稳定,同时做好社会保险的过渡衔接;被撤销单位人员安置工作由原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培训转岗等方式加以解决,不得简单推向社会,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结合强区放权改革,鼓励事业单位将专业人才充实到基层。

  四、改革步骤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2018年全面完成“空壳”单位撤销、“小散弱”“虚大空”单位撤并、部门内部单位整合、内部机构数量压缩,以及公益类事业单位去市场化等工作。2019年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时间表推进。

  (一)部门上报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6月下旬)。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含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自身)进行调查摸底,将全部所属事业单位纳入改革范围,研究论证,提出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情况报告、方案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名称、类别、编制数、实有人数、办公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试验设备等资产价值、债权债务、经营收入、办企情况等),上报同级编委。其中,机构撤销的,要说明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置、在编人员安置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意见;机构整合的,要说明整合后事业单位名称、类别、职能等情况,重点说明能够减少压缩的机构数量;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各部门同时梳理报送“双法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分类中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其他实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按国家和省、市改革精神,逐个提出改革方式、改革时间等意见。

  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研究本行业领域的事业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意见,6月下旬提出方案上报同级编委,同时,配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二)核准审批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6月下旬至9月底)。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相关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等,审核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呈报的机构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改革意见上报同级编委审批。其中,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国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部门呈报转企改制单位情况以及重点单位(前期各专项改革梳理出的疑似“双法人”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三权合一”中划入已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进行梳理,确认“双法人”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分类后划入生产经营类单位、其他实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明确进入市场及不能转企单位,并提出有关单位改革方式、改革时间等意见。

  (三)组织实施(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指导和配合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其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由主管部门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转制单位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收回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企业注册登记,力争2018年年底前完成。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改革工作的全面领导。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负总责,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负总责。党委要加强领导,把握改革方向;政府要强化统筹协调,认真研究部署。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任务。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同志要带头负责,亲自把关,研究解决分管领域事业单位改革问题。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改革步骤和时间要求,切实做好前期梳理、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及债权债务等事项处置、风险防范、信访维稳等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确保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平稳有序进行和社会稳定。同时,密切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系沟通,积极争取支持和指导。

  (二)明确改革分工。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牵头工作,做好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审核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呈报的改革总体方案,提交市编委审批;综合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相关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认定的情况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双法人”、企业化管理、转企改制单位名单;重新明确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类别,做好相关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工作;办理撤销和转企单位事业法人注销;配合做好“双法人”认定工作;提供各类机构编制数据等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审核各部门改革方案;确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特别是经营收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竞争性经营收入情况;做好事业单位整合调整后的经费形式认定及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梳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经济效益、生产经营能力或潜力情况;认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负责转企改制单位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结果的审核确认、资产核实、评估、处置、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转企单位离休人员基本待遇、已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流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机构改革中涉及的干部人事、人员分流安置、分配社保等配套政策制定及执行指导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按职能分工审核各部门改革方案中有关人员分流安置等意见,负责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人事社保方面问题,负责相关问题的政策答疑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收入情况进行审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登记注册企业法人或取得经营资格或100%出资办企业情况的认定。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构改革中涉及的办公用房调整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转企改制有关单位国有资产接收和监管工作。

  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负责行业体制改革涉及的事业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行业领域事业单位整合优化、合理布局的总体意见,配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领域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其中,科技部门负责科研事业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宣传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报刊社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干部教育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人社部门负责社保经办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疗养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工信部门负责信息服务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住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检验检测认证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教育部门负责市属院校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统计部门负责社会经济调查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

  (三)健全工作机制。

  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为强力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由市编办牵头,市财政、人社、审计、市场监管、国资等部门各抽调2名工作人员,组成市直部门事业单位改革推进工作组,集中办公,研究改革共性问题,审核部门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及时沟通改革推进情况。

  (四)落实相关政策。

  各区、县(市)和各部门要按照改革精神,对事业单位在改革期间实行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冻结。改革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除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创新创业、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政策意见执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对推进改革中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政支持等方面问题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五)做好宣传引导。

  各区、县(市)和各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加大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大力宣传改革的政策举措和成功经验,做好思想引领、答疑释惑,回应职工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凝聚广泛共识,合理引导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严明工作纪律。各区、县(市)和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改革工作。严肃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进人、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条件,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严肃财经纪律,国有资产变更等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格财务管理,严禁突击花钱,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对推进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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