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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并不等同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四大类,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撤销,公益一类保留,公益二类剥离生产经营类职能改企、公益类职能整合保留。
事业单位中,按照财政供养和编制类型,又分为全额供给、差额供给和自收自支三类。生产经营类一般属于自收自支类供给方式,使用的也是自收自支编制。公益二类类中,根据收支情况部分属于差额供给,使用差额编制,部分自收自支,使用自收自支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后,生产经营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承担的生产经营职能统一改企经营,使用的自收自支编制也随之撤销,不再使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保留的公益服务职能,要么随机构保留,要么和相近领域内的职能想整合,甚至的同类职能跨领域整合,成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供给,除乡镇卫生院外,全部使用全额编制。将来,事业单位将以公益服务职能为主要存在模式,使用全额事业编制为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部分人员随公益服务职能,划转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成为使用全额事业编制、由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人员。
已经退休的人员,由社保部门统一供养。人员转隶,也仅指在岗在编人员,并不包括退休人员、合同工等编外人员。行政政策执行不溯及既往,并不会因为退休时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退休后若干年单位转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甚至行政部门(例如医保局),退休人员的身份、供养、养老金也随之改变。即使未到退休年龄,提前退休、提前病休、买断工龄等人员,也不在人员转隶的范围之类。退休时认定的什么身份、执行的什么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是什么发放标准,原单位改制后,退休待遇依然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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