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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组织实施人才服务专项行动。其中,人才活力激发行动提出,落实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政策,鼓励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完善技术要素和创新成果参与分配机制,引导企业向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企业对关键核心人才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鼓励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这并不是新提法,只不过一直以来执行不到位。所谓鼓励,实则是一个颇为模糊的措辞,其既不是明确的放权、授权,也没有一套标准化的操作规范兜底,故而不少事业单位不敢、不愿冒险先行先试,唯恐动辄得咎。当然,从长远来看,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度等,确乎是大势所趋。
主管部门之所以一再释放信号倡议年薪制,无疑有着深刻现实背景。一方面,从客观来说,事业单位高级人才的薪酬水平,整体远远低于民企、外企,长此以往,人才流失愈演愈烈;另一方面,从实际效果来看,与职位、职级挂钩的传统固定工资,远不足以激发高层次人才的创造力和工作动力,这是有损于体制利益的。
要知道,所谓年薪制,必然是谈判、协议之后的年薪制,这背后必然要有一个雇佣双方博弈的过程。应该说,这样一个机制至关重要,这对于深化劳资双方的互信,对于全面理性评价人才价值,都意义重大。在过去的薪酬模式下,就算是高级人才,也只能作为“结果的被动接受者”,这其实是不公平、不科学也是欠缺尊重的。
破解制约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鼓励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当然,光是鼓励还不够,还要放权力、立规矩,只有这样,才能落到实处。
文章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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