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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要点梳理

2021-01-07 14:11:19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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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出现对《刑法》相关知识的考察,且考察方式较为灵活,相对而言难度较大。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又经常习惯性利用自己生活常识来判断题目,下意识忽略法律规定,直接影响做题效果。我们今天重点讲一下刑法附加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从这个知识点的讲解来感受罪刑法定在刑法中的体现。

  刑法从内容上来讲,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是犯罪,二是刑罚。刑罚又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就属于刑罚附加刑中的重点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我们依次来看。

  结合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相关内容可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要满足三个条件: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一旦被剥夺自然不符合拥有选举权的条件,即无选举与被选举权。同时政治自由也一并失去,主要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三第四部分是重点内容,一旦被剥夺政治权利,将无法再担任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也就是说再也考不了公务员了,同时也无法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这里要格外注意,不是说不能进国企工作,而是说不能担任领导职务,也就是日常说的不能当“官”了。进国企当工人可以,但当厂长就不行。

  了解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我们来看看它的适用对象。《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③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里尤为要注意第三部分,无论因为什么罪被判处无期和死刑,即使题目里没有写出来,大家也要自动带入条件,此人已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此我们发现,剥夺政治权利本身内容并不多,难度也不大,主要是一些细节的把握,而且有些内容要结合《宪法》去学习。

文章关键词: 事业单位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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