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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土地制度----近代中国土地制度的历程

2021-11-30 13:52:40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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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古至今,我国土地制度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不断变革和演化,也正是在一次次变革和演化中,使得经济制度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不断契合,把社会经济推向一个又一个新浪潮。土地制度对经济发展很重要,在近几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土地制度部分也经常会出现考题,今天带大家一起来学习近现代中国的土地政策和土地制度吧。

  一、清朝末年—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

  清朝末年封建土地所有制依然占据主体地位(截止1952),但不断有新思想的冲击:

  (一)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文件。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把每亩土地按每年产量的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然后好田坏田互相搭配,好坏各一半,按人口平均分配。凡16岁以上的男女每人得到一份同等数量的土地,15岁以下的减半。同时,还提出“丰荒相通”、以丰赈荒的调剂办法。具有推翻封建土地制度的革命精神,但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的空想,实际上并没有实行。

  (二)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

  孙中山主张用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价归公的办法,消除地主从地租及地价增涨中获得暴利的可能性。所拟办法是:私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国家按价征税,以后涨高的地价归公,同时保留由国家照呈报地价收买的权利,以防地主少报地价。1924年改组中国国民党,重新解释三民主义,进一步提出“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希望实现“耕者有其田”(口号)。此政策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二、十年对峙时期(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

  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是“打土豪,分田地”。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三、抗日战争时期(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1937—1945)

  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一)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二)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四、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一)五四指示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五四指示》揭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向。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7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9月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但和发展了1946年五四指示中提出的将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而且改正了其中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成为一个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它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五、建国后的土地改革

  (一)1950年土改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它总结了党过去领导土地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保存富农经济,不动中农土地,限制没收地主财产范围等,成为指导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从1950年冬开始在全国广大地区分期分批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底,除了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解放的台湾省以外,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都宣告完成。这次土地改革运动,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最彻底的一次土地制度变动,标志着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础——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至此彻底消灭,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它从根本上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激发了农民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以及农村文化教育的发展,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了道路。土地改革的完成,也为巩固工农联盟,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奠定了政治、经济和思想基础。

  (二)1953-1956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

  1.方针和原则:积极发展稳步前进、自愿互利

  2.方法: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3.过程:互助组(社萌芽:土地私有、共同劳动)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土地归公、集体所有)

  (三)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开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当年,小岗村粮食大丰收。该“生死状”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开始。

  (1)包干到户。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

  (2)包产到户。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

  (四)2006年取消农业税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2600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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