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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危险驾驶罪

2022-04-21 16:14:01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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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是法律部分的考试重点和难点,所以在备考中要注重刑法部分的学习,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刑法分则部分,看一看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考点。

  一、罪名概念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二、重要行为表现

  (1)“追逐竞驶”:指的是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此行为即可能是由彼此有意思联络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

  (2)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成立教唆犯;明知他人即将驾驶机动车,而暗中在其饮料中掺入酒精,驾驶人不知情而驾驶机动车的,掺入酒精者也成立危险驾驶罪。

  三、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危险驾驶罪作出如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文章关键词: 事业单位 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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