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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材料】
2011年初,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这是问责制实施以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大进步,也是完善问责制的一记重拳。
大约从10年前开始,领导干部问责制成为我国干部管理中常用制度之一。近10年来,我国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发生了各种事例,影响较大的,当属SARS时期对诸如张文康、孟学农等高级官员的责任追究,其他则包括三鹿事件中的河北省级领导层责任追究、山西溃坝事件的责任追究等。
谈谈你对此的认识。
【京佳解析】
京佳认为,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基本含义具体如下:
领导干部问责制就是对在某些不良事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予以适度的责任追究,这一制度的核心其实有两个:一是加强官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心,督促其不得怠于职守;二是体现领导带头和领导负责的精神,使权力和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
京佳认为,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推行取得卓越成效,但也有其弊端。
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制以来,极大地加强了各级干部的工作责任心,也让因不良事件受害的公众多少有了些心理安慰,还对其他干部形成了有效的警示。但细究起来我们也会发现,多年来推行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其实更多的是行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而不是全面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其中,党委领导干部在问责制中常被免于问责,是广被诟病的制度弊端。
这样的情况通常是,在一起不良事件发生后,不管事件有多严重,被追究责任,更多的是行政主管。“山西溃坝事件”是最典型的例子。对此,人们颇有微词,有人甚至质疑:在地方领导制度体系中,党委的权力最大,但问责的时候责任最小,如此以往,如何服众呢。
京佳认为,从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来看,权力和责任必须一致。
按照我国公共管理体制,各级党委的权力确实最大,但这种权力更多地表现为人事任免、大政方针的决策、宏观战略的管理等,而很多具体的事情,包括经济建设管理、党委决策的执行,则由行政机关执行。通常而言,各地所发生的不良事件,总和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相关联,而不是宏观决策出了问题。因此,问责制中多追究行政领导干部的责任,也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权力和责任必须一致,这是基本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掌权者谨慎用权、合理用权。作为一方的大员,党委的决策虽然是集体决策和宏观决策,但鉴于其权力的终极性和最高性,对由此权所派生的问题,当然需要追究。
以安全生产事故为例,虽然这个领域的问题都属于个案,出事的原因,往往由于生产管理者和安监部门疏于管理怠于职守。但如果一个地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不时发生事故,这就需要考虑到该地的党委领导的力度和效率问题。或许,正是一级党委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疏于对干部的管理和要求,才导致了各类事故。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党委的领导,虽然往往不涉及个案的具体管理,但其对人的管理、对党和国家律令的实施监督、对宏观决策落实层面的督察,都是导致各类重大不良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因此,对党委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度,符合权责一致原则,更有利于强化党委的决策科学性、管理民主性和监管经常性。
再从实践环节来考虑,现在一些地方的党委领导干部,除了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外,党委的班子成员往往分工主管一片工作,由此导致的错误或者事件,当然应该由实际行使权力的人来负责。
京佳认为,就管理科学而言,权责一致的原则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权力源于责任,责任在先,就意味着管理权限的必要性,并因此导致权力的设置,有权必须有责任,没有责任的权力是无限度的、不合理的权力;第二,权力和责任必须在量与度两个方面保持统一与协调。权力大于责任或者小于责任,都不利于管理职能的发回。
京佳认为,对党委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意味着掌握较大权力的党委领导干部在责任问题上得到了强化,并使责任和权力保持了统一。对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归根结底还是权力对责任的尊重,是党的服务宗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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