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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之法律基础知识重点法条解读(1)

2011-03-30 08:51:46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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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意思分解」?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撤销仲裁裁决(第58条),二是裁定中止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63条)。这两项制度都非常重要,我们这里先分解评述第一项制度。?

  1.?有撤销权的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地域、级别)。?

  2.?法院对此应当组成合议庭;撤销裁决的法律文书形式是裁定。?

  3.?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可分为两大类,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大体相同:?

  (1)仲裁行为违反实体或程序性规定的(第58条第1、2款);?

  (2)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58条第3款)。?

  4.?注意提请撤销裁决的期间规定(第59条)。?

  5.?难点在于第61条:?

  (1)是否重新仲裁的决定权在仲裁庭而非法院;?

  (2)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中止撤销程序;一旦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法院应终止撤销程序;一旦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应恢复撤销程序。?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217、259~261条;《民诉意见》第278条。?

  「意思分解」?

  1.?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级别管辖参照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2.?涉外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9条)。?

  3.?不予执行裁决的情形见《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同本法第58条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大体相同。

  4.?了解第64条,法院裁定中止、终结、恢复执行程序的规定。参见下表:

  5.?应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原仲裁协议已无法律效力(此点不同于本法第50条之情形),当事人须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然后根据新的仲裁协议去申请仲裁,当然也可以起诉(《民诉意见》第278条)。?

  本法提示:?

  另外,考生可注意一下本法第74条(仲裁时效)及《贸仲规则》第三章“简易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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