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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审议中,委员们对醉驾的界定及情节有不同意见。有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因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因此,有人建议在情节把握上更加细化,加上“情节严重”以免扩大打击面。
思路点拨:
一、醉驾入罪,公务员也不例外
【老师点拨】从道理上讲,公务员本是法律规章的参与制定者,也是当然的捍卫者,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反观醉驾入罪公务员豁免或网开一面的论调,显然与此背道而驰,如若得逞,不仅有害于法规的严肃性,也会招致其他社会阶层一片反对之声,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流于空谈。
醉驾或酒后驾驶,毫无疑问直接危害到公众安全,无论是什么人,说到天上都不应该受到原谅,更甭说为之开脱罪责了。人大常委会委员独独拿公务员说事,只因为其被治罪后会被开除,表面上好像有点怜惜人才之情,可从另一面看,不也正是对公务员带头违法乱纪的纵容吗?公务员知法犯法,虽不至于罪加一等,可也更应该予以严惩啊!再说了,其他人醉驾也会“后果很严重”,比如车辆损毁、赔偿受害者,甚至也受伤送死,是不是也该怜惜一下呢?若这样下去,那醉驾不更是蔚然成风了?
二、醉驾一律刑拘,好就好在“一律”上
【老师点拨】如果需要“情节恶劣”才能对醉驾定罪,那么在实践中,就会要求醉驾撞伤了人或者损坏了公私财产才处罚,那么就无法遏制日益泛滥的醉驾行为,设立“危险驾驶罪”的意义将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留下“情节恶劣”这一尾巴,就给权力提供了寻租空间,司法者对于“情节恶劣”就会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解释,可能一些情节确实恶劣的醉驾行为定罪很轻甚至非罪,一些情节并不那么恶劣的醉驾行为被定罪重了。而二审草案去掉这一尾巴,则让醉驾一律定罪,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三、“醉驾入罪对公务员不公”是特权逻辑
【老师点拨】众所周知,醉驾不同于普通的酒后驾驶,本身就是酒后驾驶中的“情节严重者”,再在醉驾中给予过渡规定完全没有必要。现在,有委员之所以对醉驾一律入罪提出质疑,居然是以“对公务员不公”为由,这着实令人震惊。因为站在公众角度,对于醉驾一律入罪的担忧恰恰是“刑不上官员”的不公——因为,酒驾是否达到入罪的醉驾程度,权力寻租空间必然大大的有。
之所以提出醉驾一律入罪对公务员不公,说到底不过仍旧是固有的特权思维在作怪。倘若能够刨除根深蒂固的特权思维,醉驾一律入罪对公务员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不是有很多公务员常抱怨应酬多喝酒多压力大嘛,这下醉驾一律入罪之后,拒绝喝酒就光明正大了,不仅保护了自己的身体,更为纳税人节省了吃喝成本,何乐而不为?
四、醉驾后果很严重,只因“公职”太吃香
【老师点拨】公职人员的行为往往会给普通人作榜样,公职人员守法,普通人也会学习守法,公职人员带头违法,普通人也会跟着违法。如果在醉驾的问题上,公务员可以从轻处罚或者有特殊待遇,那么,公务员就可能为所欲为,普通人也就跟在公务员后面,我们打击“醉驾”的努力可能就会成为泡影。
再者,对于公务员醉驾严厉打击还具有整饬吏治的现实作用。一是目前官场流行着在酒桌上提拔干部的“潜规则”,酒量越大或者越敢卖命地喝,那么就意味着对领导越忠心,获得提拔的几率越大;二是公车私驾的现象很严重,许多人驾驶公车赴私宴。如果醉驾入罪,进而公务员丢失公职,官员丢失官位,虽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这两种不良风气,但至少也可以减少这种愈演愈烈的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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