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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河南检察院招考公文写作与处理(2)

2011-03-30 08:47:34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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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文的概念及特点

  1.公文的概念

  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国家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规范体式,经过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指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2.公文的特点

  (1)由法定作者制发。公文的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的国家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机关),公文必须以这些机关的名义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制发。发文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职能制发公文,不能越权行文、违法违章行文。

  (2)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执行效用指信息对有关方面行为的强制性影响。公文直接形成于内容所针对的现实公务活动中,对受文者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行为将产生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同程度的强制性影响,如在规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和机构、人员范围内,强制执行内容,强制阅读、办理,强制复文等。

  (3)具有规范的体式。为了维护公文的权威性、准确性与有效性,方便公文的写作与处理,国家有关机构以法规、标准等形式,对公文的文体、结构、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公文制发者必须认真遵循这些规范。

  (4)履行法定程序。为保证公文的有效性,国家有关机构规定了各类公文的生成程序,必须履行这些程序,公文才能产生法定效用。

  二、公文的功能

  公文是能够逾越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有效传递公务活动所需信息的重要工具,这一功能主要表现在下述六个方面:

  (1)公文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令,在公务活动中发挥领导和指导的作用,是加强集中领导,维护政令统一,保证工作步伐整齐一致的有效形式。

  (2)公文是下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自下而上沟通纵向联系的基本手段。通过公文,使下情上达,为领导机关制定决策提供依据,同时,有利于对发生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

  (3)公文用于发布行政法规与规章,在国家行政管理与维护社会主义建设秩序方面发挥着规范作用。它使国家各项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从而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

  (4)公文是沟通机关之间横向联系的纽带。它比其他信息沟通形式具有更强的精确性、权威性与凭证性。通过公文,机关之间能够相互交流信息、商洽事务,在工作中取得协调与配合。

  (5)公文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理论性,在各项事业中发挥着阐明事理、启发觉悟和认识水平的宣传教育作用,是教育干部和群众的好教材。

  (6)公文是社会活动的真实记录。它印证了公文作者的合法身份,记录了各项管理活动的性质、状态,因此具有重要的凭证作用。[page]

  公文的种类

  一、公文的分类与各类公文的内涵

  (1)通用公文与专用公文。根据形成和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即通常所说的按公文形成和使用范围)分成:①通用公文是各类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使用的文件,如请示、报告、函等;②专用公文是在专业机关、部门和业务范围内专门使用的文件,如外交文件、司法文件、会议文件、军事文件等。

  (2)对外公开文件、限国内公开文件、内部使用文件、秘密文件、机密文件、绝密文件。这是根据公文内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程度划分的。对外公开文件,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可以直接对国内外公开发布;限国内公开文件,内容虽不涉及国家秘密,但其内容不宜或不必向国外公布;内部使用文件,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不宜对社会公开,只限在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使用;秘密文件,其内容含有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利益遭受损害;机密文件,是指含有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绝密文件,是指内容含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3)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这是公文制发机关根据行文方向而划分的。上行文,指向有隶属关系的上级领导、指导机关报送的公文;平行文,是指向同一组织系统的同级机关或非同一组织系统的任何机关发送的公文;下行文,向所属被领导、指导的下级机关发送的公文。

  (4)规范性文件、领导指导性文件、公布性文件、陈述呈请性文件、商洽性文件、证明性文件。这是根据公文的性质和作用所划分的。规范性文件指强制性推行的,用以规定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等;领导指导性文件是指领导机关制发的用于颁布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指导、布置工作,阐明领导指导原则的文件;公布性文件是指直接向国内外公开发布的文件;陈述呈请性文件指用于汇报工作,陈述情况,提出建议,请求指示或请求批准的文件;商洽性文件是指探讨、协商一般事项的文件;证明性文件是指对某组织或个人的使命、身份、经历或某事件提供证据和对有关各方面权利、义务、责任作出规定的文件。

  (5)平件、急件、特急件。这是依据对处理时限的要求划分的。平件是指没有特殊时间要求,按常规处理的文件;急件是指因为内容重要、紧急而需要优先传递处理的文件;特急件是指内容非常重要并特别紧急,需立即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文件。

  (6)收文、发文。这是机关内部根据文件来源划分的。收文指本机关收到的来自外部的文件;发文是指本机关制作发往外部的文件,本机关制成只供内部使用的文件也称发文。

  二、通用公文的文种及其适用范围

  文种,也叫做公文名称,是用来表明公文的性质、适用范围、作者职能权限及制发公文目的要求的。在公文中正确标明文种,不但为公文撰写、处理提供便利,而且有利于维护公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我国行政机关的通用公文文种有:

  1.规范性文件

  (1)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2)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3)办法,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4)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2.领导指导性文件

  (1)命令(令),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2)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3)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4)通知,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5)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3.公布性文件

  (1)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2)通告,用于在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4.陈述呈请性文件

  (1)议案,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2)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3)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4)调查报告,用于反映调查研究的成果,揭示事物的真相与规律。

  5.商洽性文件

  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6.会议文件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国家机构、政党的重要会议纪要,在需要对外公开报道时,以“会议公报”公布。[page]

  公文的文体与结构

  一、公文的文体

  文体即文章的体裁。公文的文体是以叙述、说明、议论三种表达方式兼用的特殊应用文体。因此,公文首先必须具有应用文的属性:直接应用性、全面真实性、结构格式的规范性。能对解决某一现实事务具有明显的直接应用价值,公文要求反映具体事务时必须全面真实,不允许虚构夸张。其次公文要求使用现代书面语言,不得采用文言文形式表述。由于行文目的不同,叙述、说明、议论在不同文种中的使用各有侧重。

  二、公文的结构及组成

  公文的结构指公文的组织构造,具有规范性和相对确定性。

  1.公文的基本组成部分

  (1)标题。一件公文用以与其他公文相区别的名称。其主要作用是:概括揭示为受文者所关注的几方面内容,为查找利用与管理公文提供一个检索标识。

  (2)正文。正文即公文的主体部分。用于系统表达受文者对特定事物获得明确认识所需要的信息。

  (3)作者。又称发文机关,制发公文并对其负全责的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4)日期。又称成文日期,指公文形成的具体时间,通常以领导者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时以最后签发机关的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特殊情况下以会议通过的时间、印发时间、批准时间作为公文形成的时间。

  (5)印章或签署。印章实际上是指作为机关权力象征的印信在公文上留下的印记;签署则是指签发公文的领导人亲笔在正式发出的公文上所签注的姓名。

  (6)主题词。主题词用以揭示公文基本内容并经过规范化处理的名词术语。

  2.公文的其他组成部分

  (1)文头。又称版头,用于强调公文责任归属和权威性的标记。一般由作者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二字构成。

  (2)发文字号。它是指由作者对其制发的公文依次编排的顺序代码。

  (3)签发人。代表机关核准并签发文稿的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4)保密等级。它是公文涉密程度的标志。

  (5)紧急程度。它是表明公文送达和办理时间要求的标志。

  (6)主送机关。它是对所收受公文负实际责任的机关的全称、简称或统称。

  (7)附件及其标记。附件指附属于正文的其他公文或材料,它使正文内容具体和完整化。

  (8)抄送机关。对所收受公文一般不需承担直接办理、答复责任,而只需了解公文内容或者协助办理的机关或组织的全称、简称或统称。

  (9)注释。又称为附注。主要用于标注秘密文件的阅读、传达范围,以适应工作和保密需要;也用于对正文中确需解释的名词术语或有关事项的解释说明。其作用是使正文更加简明。

  (10)印发说明。它是对公文印制发出情况进行介绍。[page]

  公文的格式与稿本

  一、公文的格式

  公文格式是指组文各部分的文字符号在载体(纸张等)上排列的规定,由国家有关机关以法规、规章、标准等形式对其加以规范。公文格式主要是对载体的规格尺寸、载体区域划分、公文各组成部分的排列次序与编排式样、文字符号的形体及尺寸等予以规范。规范的公文格式有利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方便公文处理;有利于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进行处理及公文管理。以下着重介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版面的基本规范

  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字”,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行”,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公文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

  (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具体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具体结构由两条红色反线分割成三部分:眉首、主体和版记。

  1.眉首部分

  眉首,又称公文的“红头”部分,其位置是相对固定的,它相当于公文的“头”。其中包括:

  (1)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其主要作用是便于公文的分发、清退和查找,有助于明确公文管理人员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只适用于绝密、机密公文或需要清退的公文。要求用阿拉伯数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通常根据印制数量来确定编制几位数的序号,如需印1~99份之间的,从“01”开始编写,需印100~999份之间的,从“001”开始编写。不要在份数序号前加上一长串“0”,如“00000001”就没有使用价值,但一般也不直接从“1”编起,避免误看作其他数字符号。

  (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指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标识此项的目的是便于公文管理、确保公文安全。应将其顶格标识于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加“★”隔开,如“机密★一年”。

  (3)紧急程度:表明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标注紧急程度的作用在于提醒处理时限,为催办公文提供依据,避免办文、办事延误。其位置是顶格标识于版心右上角第2行,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对齐,字体字号与保密等级相同,如无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可以顶格标识于版心右上角第1行。

  (4)发文机关标识:用红色标识发文机关,以显示公文的权威性和郑重性。它一般由有关部门核定的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如“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国家商务部文件”等。使用简称时应注意其规范性、郑重性,避免产生歧义。

  单一行文时,发文机关名称“一”字排开;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协办单位排在后,如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构、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文件”二字在各单位名称右侧居中位置,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字号以醒目美观为原则,一般应小于22mm×15mm。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

  ①发文机关代字编写的一般原则:以哪个单位的名义发文,就编哪个单位的代字,例如“国发”表示国务院的发文,“国办发”即表示国务院办公厅的发文。但是有时为了反映机关内公文的主办部门,也可以加上主办部门的代字,例如:“财农发”则表示财政部农业司承办的公文。编写代字时,要注意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年份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准确表达,并用六角号“〔〕”括起,不得用两位数简写,如“〔00〕”。

  ②发文顺序号是按公文的发文顺序统一编制的流水号,每年年初从“1”开始,序数字前面不加“0”和“第”字。公文字号应直接表达为××发〔××××〕×号,如“国办发〔2001〕45号”。同一发文机关依次编写,不同发文机关不得接续编号。

  ③单一行文,公文字号“一”字排开;如是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时原则上应当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的位置,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居中标识。

  (6)签发人:发文机关最后核查并批准公文向外发出的领导人姓名。其作用在于对公文的制发和内容负责。签发人只用于上报公文。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加全角冒号。发文字号和签发人左右各空1个汉字平行排列;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位于第1行,协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照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列,其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2.主体部分

  主体是公文的重心部分,其位置经常变动,以公文内容长短而定,它相当于公文的“身体”。其中包括:

  (1)标题:是对公文内容的概括与揭示。标题的作用在于便于公文的检索和处理,介绍公文内容、行文目的和要求以及提供阅文线索。

  标题结构由发文作者、事由、公文名称三要素组成。其中“发文作者”要求使用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事由”应概括、简洁;“公文名称”应准确、恰当。

  公文标题三要素通常应表达完整,但如果已有发文机关标志表达发文机关名称时,可以省略“作者”要素,如直接表达为“关于……的通知”的格式;命令、公告、通告等令知性公文,其标题中可以省略“事由”要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告”、“中国人民银行通告”;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省略“公文名称”要素。

  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原则:标题末不加标点;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如是转发法规性公文可以使用书名号《》,并列内容之间可以使用顿号。标题的字数一般不超过50字。

  标题应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标识,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2)主送机关:对公文负主办或答复责任的机关。标注主送机关有三种情况:一是直接使用机关的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是使用机关的通用的规范化简称,如“国务院”;三是标注同类型机关的统称,如“部属各高等院校”等。其位置应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标明,其后加全角冒号“:”。

  (3)正文:公文的主体部分,用以表示公文的信息内容。正文的结构一般分为导语、正文主体与结语,在主送机关下一行书写。

  (4)附件:指附属于公文正文的其他公文、图表、名单等材料。公文附件是公文正文内容的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补充和完善公文正文的内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应在正文下空 1行左空2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例:“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正文一起装订,以方便查阅,如不能与正文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以防止附件散乱、丢失。

  (5)成文时间:指公文的成文日期,它表示公文生效的时间。确定公文成文日期的原则是:一般公文,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经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以通过日期为准;法规性公文以批准日期为准;两个以上机关(部门)的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部门)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拟写成文时间要求:用汉字标全“年”、“月”、“日”,年代、月份、日期不能遗漏,不得以小圆点“?”代替汉字表述年月日,“零”规定一律写为“○”,不能够用阿拉伯数字“0”。例:“二○○一年八月十日”。成文时间的位置根据印章的位置而定。

  (6)公文生效标识:是指发文机关印章或签署人姓名。加盖印章有两种情况:单一发文印章和联合行文发文印章。

  ①单一机关制发公文的情况:单一发文在落款处不署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印章应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下套方式);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中套方式);“下套”的盖印方法,可以显示印章的庄重性,如国家行政机关的印章均有国徽,就可以将其完整地显示出来,此外,还可以增加成文时间的清晰度,防止因图案或文字压在成文时间上使其难以辨认。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的情况: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居中排布,主办单位印章在前,两个单位的印章均压成文时间,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单位印章在前,每排最多只能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过版心;最后一排如余1个或2个印章,应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不得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注成文时间。

  印章的颜色,除专用章外,印泥应为红色。应使用质量较好的印泥作为字迹材料,印迹必须是端正地自左而右环行,完整、清楚地表达发文机关的名称,禁绝出现印章字迹歪歪斜斜,缺字少划,或者模糊不清,或者自左而右字符颠倒的现象,以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当公文正文后的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的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必须使印章与公文在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办法解决。

  (7)附注:指对公文内容或有关事项、要求的注释与说明,如需要加以注释的公文的阅读范围、使用方法、请示等上行公文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其格式如下:(此文发至县、团级)或(联系人:×××,联系电话:××××××××)。附注的作用是方便公文的阅读、理解,以及文书处理部门对公文的分发处理,保证公文的安全。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page]

  3.版记部分

  版记是公文格式结构的第三部分,其位置依公文格式构成而言,它相当于公文的“脚”。版记部分包括以下数据项目:

  (1)主题词:用以揭示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的词或词组。标注主题词有助于文书部门依据公文主题及时、快捷地处理公文,同时便于按主题查找、检索公文。主题词的标注程序是:全面审读公文,确认公文的主题内容;认真进行主题分析,对关键性语句准确、精练地进行主题概括,形成主题概念;在《公文主题词表》中选用最恰当的主题词语,词表中没有所需词时,可选用相关或相邻近的词进行组配,组配不合适或不能组配时,可选用最直接的上位词。

  主题标引时应有效把握主题词标引的深度,除类别词和类型词外一般标注3~5个,不超过7个。一份公文主题词的排列顺序应先标注类别词,再标类属词,最后标注表明公文种类的类型词。公文主题内容的类属词之间的顺序,一般按照概念大小从小到大排列。如果文件具有表示空间和时间的辅助因素,应标注在类属词后,公文类型词之前。“主题词”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之间空1字,最末一词后无标点。

  (2)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标识“抄送”,后用全角冒号;抄送机关之间用顿号隔开,回行后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注句号。如果主送机关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可以在抄送机关之上、主题词之下标注主送机关。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用于标识公文承制部门名称、实发日期、印刷份数、联系人等,是对公文制发情况的介绍和解说。标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的目的在于让受文者了解公文制发过程、为受文者与制发者的联系提供便利。其位置在抄送机关下一行,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4)页码:按公文排列的逻辑顺序依次对公文编制的顺序号,保证公文不散页。页码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在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页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以上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数据项目,在具体的写作活动中并不是所有数据都必不可少,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以灵活地根据自身的不同职能活动、业务范围、公文信息内容,选择与其相适应的数据项目来充分地表达意图和满足需要。如在眉首部分的序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等根据需要可以选用,不需要时也可不用;主体部分的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时间、文件生效标志等是公文必备的数据项目,附件和附注可据内容而选用。版记部分的主题词、印发机关、印发时间和页码应标注,抄送机关可以选择。

  二、公文的稿本

  公文的稿本指公文的文稿和文本的总称。在公文形成过程中,有多种文稿、文本产生,它们在内容、外观形式,特别是在效用方面有很大不同。

  1.草稿

  (1)草稿是供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审核、审批用的原始的非正式文稿,内容未正式确定,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2)草稿的外观特点是没有生效标志(签发、用印等),文面上常见“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案”、“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标记大都位于标题下方或右侧加括号。

  2.定稿

  (1)定稿是内容已确定,已履行法定生效程序的最后完成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定稿一经确立,如不经法定责任者(如签发人、讨论通过该公文的会议等)的认可,任何人不得再对其予以修改,否则无效。(2)定稿的外形特征是有法定的生效标志(签发等);有的还标明“定稿”、“最后完成稿”等稿本标记。

  3.正本

  (1)正本是根据定稿制作的供主要受文者(主送机关)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体,其内容必须是对定稿的完整再现。(2)正本的外形特征是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志,在一些特殊公文上还标有“正本”字样的标记。

  4.试行本

  (1)试行本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试验推行本,在规定的试验推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试行本主要适用于发文机关认为公文内容待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后可能将予修订的情况下使用的文本。(2)试行本的外形特征主要是在公文标题中加注稿本标记,一般是在文种后用括号注明“试行”字样。

  5.暂行本

  (1)暂行本也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暂时推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暂行本常用于发文机关认为因时间紧迫公文中的有关内容可能存在不够详细周密等缺欠,不长的一段时间之后可能将予修订的情况下。

  (2)暂行本的外形特征是在公文标题的文种之前加注“暂行”字样,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6.副本

  (1)副本是指再现公文正本内容及全部或部分外形特征的公文复制本或正本的复份。副本供存查、知照用。(2)作为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的副本与正本在外形上基本上没有区别,这种副本只在送达对象和使用目的上与正本有所不同,正本送达主送机关,供对方直接办理,副本送抄送机关了解内容或由本机关留存备查、归档等,在效用方面均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3)作为复制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复印本等)因不能再现公文的全部特征(如印章或签署者的亲笔签名等),公文的真实性无切实保障,因此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只能供参考、备查。此类副本常需加注“副本”字样的标记。

  7.修订本

  (1)规范性公文正本的另外一种特殊形式,是已发布生效的公文,经实践检验重新予以修正补充后再发布的文本。自修订本生效之日起,原文本即行废止。(2)修订本的外形特征除与其他正本相同之外,需要作出稿本标记,可在标题结尾处标作“(修订本)”,也可在标题下做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修订”。

  8.不同文字稿本

  同一公文在形成过程中需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撰写和制作时,会形成不同文字的文稿或文本。在我国,以汉文和其他兄弟民族文字撰制的同一公文的不同文字的文稿、文本的效力完全等同。在涉外场合,公文中应对使用何种不同国家和民族文字撰制,以及它们是否具有同等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应指明在理解上产生纠纷时以何种文字的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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