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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考面试热点:拿什么保护你 我的个人信息

2015-01-14 09:34:47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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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依法治网”、“互联网立法”成为四中全会之后的延伸热词。也极易成为公务员考试的 宠儿。互联网发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发展的过程中问题频发,甚至严重威胁公民切身利益,而立法、管理滞后,政府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及其利益并未发挥 应有的作用。关于这类问题涉及考点非常多,形式也可多样化。例如“互联网时代,给我们带来更多便利,但同时各种问题频发,危害公民利益,你怎么看”;“我 市准备针对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宣传活动,如果让你来负责,你如何组织?”等等。

  京佳教育 带领各位同学深度剖析个人信息泄露背后所折射的种种问题,以便考生在答题时能更加全面和深刻。

  首先看一下近两年我国个人信息泄露已经到了什么程度。2013年10月,如家、汉庭等大批酒店的开房记录被第三方存储,并且因为漏洞而泄露。 2014年3月,携程网大量用户资料被泄露,一时间人人担心起自己的私人信息:“不会被放在网上吧?”2014年10月13号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通报了一起八人倒卖公民信息的案件,泄露信息的是乌鲁木齐市两家通讯公司的内部员工,通话清单以及短信记录,以每个三百元左右把这些信息倒卖给个人,在警 方周密地调查下,一条倒卖个人信息的利益链条浮出水面,从2010年5月到2013年9月社会人员曾某等四人未经工商注册各自成立公司,承接婚姻调查,寻 人定位,开展债务清收和欠款追讨的业务,并通过朋友方某、冯某找到了在通讯公司上班的吴某和汤某,有时只需付出很少的报酬甚至是一顿饭,就可以轻易地获取 他人信息。经法院审理吴某等八人行为均构成犯罪,前两个被告人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后六个被告人构成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当今社会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背后存在广泛的利益市场,尤其是隐私,信息的隐秘性导致了巨大的非法利益。因此很多人不惜一切代价进行挽回,这就造成了人们对自己信息保护的高度关注。个人信息泄露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1、形成犯罪网络和利益链条。一些犯罪分子大肆向掌握信息的部门内部人员购买信息,并通过网络相互买卖,形成了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交易平台。

  2、内外勾结,许多非法出售信息的“源头”都在内部。大量非法出售信息的“源头”都来自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部门,个别“内鬼”为了经济利益非法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3、与诈骗犯等下游犯罪相互交织,危害巨大。一些犯罪团伙和非法调查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信诈骗、敲诈勒索和绑架、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

  4、作案具有很强隐蔽性,极易销毁证据。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网络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用的都是虚拟身份,为了逃避打击,经常变换身份,交易成 功后立即销毁作案证据。由此可以看出,这并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也是利益的问题。这中间可以获取不菲的收入。在丰厚的利润面前,透露者更加会自觉或者 不自觉地抛弃其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然而在已成规模“有组织有纪律”地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面前,我国相关法律工作又如何呢?根据10月27日云计算安全政策与法律工作组公布的 《2014中国云计算安全政策与法律蓝皮书》,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执法部门,面对逐年递增的网络犯罪数量和不断出现的新型犯罪形 式,网络信息领域现行的相关法律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没有法,怎么规范网络身份管理?

  因此,我国在网络安全立法方面有三大“软肋”:

  第一,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在我国现行涉及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大,且在制定的规章中,纵向的统筹法律和横向的有机协调还不够。

  第二,我国网络法律结构单一,难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重的网络安全问题。网络安全保护实践的依据多为保护条例或管理办法,缺少系统 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法律,如《网络安全法》《网络犯罪法》《电子信息个人出版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等。同时,这些条例或管理办法更多使用综合性基本 性条款,缺少具体的取舍性条款,难以适应技术发展和越来越多的网络问题。

  第三,在我国现行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中,有的条款无法与传统的法律规则相协调。“例如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争议,至今还没解决。”

  第四,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对各种网络事件的应对机制,很多法律法规在可操作性上也存在问题。

  网络身份管理需要法律,作为政府要出台法律进行引导,从个人的隐私保护出发,加快对电子商务相关的应用,保证我国公民身份安全,我们需要依法用网、依法管网,而且要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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