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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8日,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北京朝阳法院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两份司法建议函,建议其完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明确各种病历的完成时限、电子病历的锁定方式、流程及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等,以减少病历瑕疵及病历异议的发生。 (12月16日《北京青年报》)
不得不说,病历之“病”,已成了屡治不愈的老大难问题,不仅成了医患之间难以沟通的一块“心病”,而且引发了一系列医疗纠纷事件。虽然,国家卫生部门针对病历之“病”,早在2002年3月就废止了旧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并颁布施行了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而且将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等等,都纳入了病历管理规范,也规定了若干对患方有利的措施。但实行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病历之“病”仍在四处泛滥。
病历之“病”为何治而不愈?究其因,还是在于没能够对症下药,找准病历之“病”的病根。其实,病历染“病”是源于缺失公开、透明的阳光监管机制的建设。长期以来,医院对病历采取的都是封闭运行管理,缺乏让患者及其亲属能参与其中的看得到、看得清的透明管理机制,加之内部监管缺乏对不规范病历以及更改病历的问责,只会让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制度空转,成了中看不中用的“稻草人”。可见,只靠一纸不透明,又缺乏约束力的病历书写规范制度去治病历沉疴,犹如隔靴搔痒,只治标不治本。
因此,治疗病历之“病”,还得从阳光透明的监管机制建设上入手,让患方知情权归位,在阳光下运行杜绝医权越位,治病历之病还需采取“阳光疗法” 为病历书写规范制度去补漏、兜底。事实上,屡屡发生患者病历被医方无端修改,成了医疗纠纷司法案件中说不清理还乱的证据,就在于病历监管机制缺失公开透明的阳光机制,现行制度仍存有隐蔽操作空间,随意性漏洞太大。只有,建立健全权责相匹配的阳光透明监管机制,才能解病历染“病”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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