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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南公务员考试热点汇总

2016-06-24 10:39:2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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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一:被道德绑架的“环保模范”

  【热点回顾】

  在河北有两个50多岁的残疾人——贾海霞没有双手,贾文其视力残障,两人相互扶持,在15年的时间里在承包的河滩上植树上万棵。两位老人主动联系媒体,想宣传残疾人的价值,得到更多人的。但来采访的媒体却不让他们说种树是为了卖树养家糊口,最终老人被拔高塑造成了“环保模范”,导致他们不敢卖树而失去了生计。对这件事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要点】

  1.指出问题所在。

  老人被荣誉、舆论和无形的推手给“绑架”了,强行戴上“环保模范”的脸谱。显然,该媒体侵蚀了先问事实再做判断的标准,没有站在老人的角度看问题,反而让老人跳到他们预设好的“剧情框架”。

  2.对媒体伪造新闻的行为进行批判。

  两位老人本想宣传残疾人的价值,得到更多人的,却在媒体“助力”下,在公众面前构建了环保模范的形象,让他们被迫以失去生计为代价。在社会大环境中,我们的确需要弘扬真善美的真实故事,但一些媒体却偏离了其原本应坚守的真实、客观的报道原则,导致呈现出来的新闻片面化。在这件事上,不是对两位老人的不尊重,也是对公众的欺骗。

  3.对残疾老人的自强精神和植树行为积极意义进行,驳斥“过度拔高英雄”的错误导向。

  实际上,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对环保而言,种树就是一种行善,但媒体塑造的形象大大拔高了“行善成本”,这是一种错误导向。故意拔高英雄,那是道德绑架英雄,是把他们架在火上烤,让他们失去凡人应该有的幸福和利益。

  我觉得,这两位基本生活都难以自理的老人,身上透露着坚韧、乐观与积极,就已是很难得的修为。种树之后,依法砍树、卖树,不丢人!谈钱、谈维持生活、谈砍树,这些柴米油盐的话题,并不会损害两人身残志坚的形象。

  4.倡导正确的引导方式。

  所以,我们尊重“英雄们”,就应尊重他们的正当利益和诉求。这样才能形成正向的社会激励,形成可持续的善和感动。让做出感动行为的人,得到应有的报偿,这就是最简单的好人有好报,从而激发更多的人去从善。

  热点二:恶意谎报警情追究刑责

  【热点回顾】

  据报道,2016年1至4月,福建泉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总数20万个,无效警情近70%。比如“下水井盖丢了、“上厕所忘带纸了”。2016年5月至7月底,泉州警方将集中开展减轻基层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负担专项治理,对恶意骚扰、谎报警情、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警方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此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要点】

  1.指出110“无限责任”的现实问题。

  我认为,一直以来“有困难找110”的宣传口号,在很大程度上是过度放大了110的“无限责任”,将“有事找110”理解成“凡事打110”,这就造成了很多无效警情。这就占用极为宝贵的警力资源,让真正身处危难需要紧急救助的公民得不到及时的救援,危害。

  2.区别分析无效警情,分析不同的成因。

  实际上,无效警情中的很多并非是恶意的,比如“下水井盖丢了”本应反映而市政部门。所以,整治无效警情需要谨慎对待,辩证分析。现实中,很多无效警情并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但公众却将救济诉求反映给公安部门,这就说明当前在群众遇到困难时的诉求解决渠道还不够畅通,为无效警情好的出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3.提出解决措施

  我认为,解决无效警情的出口主要在于完善制度。

  一方面在于建立完善恶意骚扰、谎报警情等行为的追责制度,加大惩处力度,坚决依法打击处理,以切实树立公安机关行政威信。

  国外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在韩国,一经认定是虚假报警,将处以两年以下的监禁;在澳大利亚,谎报紧急情况,最高将会入狱3年,此外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服务令。

  另一方面要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优化配置社会公共资源,让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非紧急救助,从根本上打通群众诉求通道,减少无效警情的存量。

  当然,我们还需要加强宣传,让市民合理合法的使用“110”报警系统。比如,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进行宣传教育,让普通公众知晓,有事找警察没有错,但不是什么鸡毛蒜皮的小事也应该找警察,特别是一些家务事,理应自己想办法解决。如果只图自己方便,一有小事就要找警察帮忙,就可能让真正需要警察的人得不到。

  热点三:“打捞车牌索酬”引争议

  【热点回顾】

  昆明大雨过后,有村民在立交桥下的积水中打捞车牌,待车主回来领车牌时,村民会找车主“要包烟钱”,算是辛苦费。对此,有市民认为村民帮忙打捞车牌收点辛苦费不为过,也有人认为这是物归原主。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要点】

  1.明确个人观点,对这种行为进行定性。

  我认为水中捞车牌,并索取报酬,有其合理性。

  2.分析索酬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捞车牌者既要下水寻找,捞起来后,还要守在路边,等待车主认领,既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长时间浸泡水中也会影响健康,因劳索酬,完全合理。车主遗失车牌,要花时间去车管所补办,要花一二百元钱,这也要付出成本与代价,相反,付给水中捞车牌的代价就要小得多,几十元钱就能找回车牌。我们不能强求普通人都能当“道德高人”,要求他人都“拾金不昧”,反而不利于鼓励人们做好事。

  3.举例证明个人观点的正确性。

  《论语》就有两个与此相关的故事。鲁国法律规定,能从邻国赎回被掳作奴仆的鲁国人的人,政府会给予的奖金。有一次,孔子的徒弟子贡赎回了奴仆,却推让、拒绝领取奖金。孔子责怪他做错了,因为从今以后,鲁国人将不会赎回奴仆了。孔子另一个徒弟子路救了一个溺水的人,人家送了条牛来感谢他,他收了下来,孔子夸奖他,说鲁国会更多人下水救人。

  子贡做了值得人们称道的事,为了显示高尚,不接受报酬,起到了止善的作用;反之,子路做了好事接受报酬,看起来令人不齿,却支起到了劝德的作用。所以,劝德不应过度拔高,不应人为设置行善的高度,这会让人因成本过高而放弃行善。

  4.总体对“拾金付酬”进行一个定性,倡导从道德和法治角度规范这种行为。

  虽说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拾金付酬”规定,但广东等地已经或正在出台征求意见稿,拾金索酬只要不超过20%,就具有的合理性。因为寻找失主和保存物品都是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应该给与提供的人以合理的报酬。当然,如果索酬太高,就有敲诈之嫌,这也需要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力量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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