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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佳教育 王冰老师
【热点链接】
不久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提出,完善责任追究,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积极意义】
生态终身追责制建设正在稳健推进,很显然,相比起以前的种种环保治理举措,领导干部生态终身追责制之所以值得期待,如同媒体所指出的,是因为它直击了当下环保问题的核心与关键。为什么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始终不尽如人意,就是因为不少地方的领导缘于政绩的因素,始终难以对环保问题较真治理,甚至本身还成为地方生态环境向差的制造者。建立生态责任终身追责制,既是设立了政策红线,令一些只见发展不见生态的地方领导却步,亦必将起到政绩导向的作用,正向效应良多。
【存在不足】
一方面,生态文明本身就是个宏大的词汇,不便于量化的结果,就是难以找到惩戒的边界,导致政策难以落地;
另一方面,所谓生态责任终身追责,它更是一种长期性的制度安排,而倘若眼下种种因地方领导而生的环保事件,都无法被追责,那么即便有着事后的生态追责终身制,以及被惩戒的官员,也很难说此种惩戒是圆满的。
【提出建议】
第一,要让生态严重破坏终身追责落到实处,还需要出台刚性、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比如,生态破坏到什么程度才叫严重——事实上,生态破坏不必非要达到严重程度才追责,只要对生态环境有损害就可追责,损害越大追责力度应越大。又如,一人或多人乃至集体决策造成生态破坏,如何区别追责,是否要让“一把手”负总责?还要建立环保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公众监督制度,畅通环境公益诉讼渠道,形成一股保障生态严重破坏终身追责落地的合力。
第二,先有看得见的生态追责,然后有生态责任终身追究,这才是正常逻辑。换句话说,即便有着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出台,治理的思路仍然应该是:尽最大可能地让环境问题在发现时就被处理,让那些以生态为代价去换取政绩数字的官员,在任上即被处理。
【乐观展望】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两办下发意见推进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当务之急,是各个地方出台相关的细则,让生态终身追责能够被现实推行。更重要的方面,仍然是依据新《环保法》,让现有的约束和追责被切实执行。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留给终身追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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