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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南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二)

2012-09-06 18:25:37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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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河南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网络打黑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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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言论自由是人们亘古未变、矢志不渝的追求和理想。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时代方兴未艾,网络也已经逐步取代电视等传统媒体,成为人们发表言论的主要渠道和平台。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网络言论中确实也存在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和黑社会现象。因此,网络打黑的呼声高涨。如何处理网络打黑与言论自由的关系?关键是打黑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打黑要有理,尊重事实法律依据。网络打黑需要做到有法可依,但目前我国还缺乏一部明确针对网络黑社会现象及治理办法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依法治国,打黑也应当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打黑。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将使网络打黑面临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困难,也不符合现代国家的法治精神。没有法律依据的打黑也必将成为另外一种网络暴力现象。故此,打黑当务之急是需要纳入国家法律轨道,人大等立法机关应当充分调查研究,依据《立法法》出台法规,明确网络打黑的专门机构及其职责,进一步网络黑社会现象的处罚标准和震慑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为网络打黑及打黑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使打黑能够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切实尊重事实和法律。

  打黑要有利,网络监督能力。由于网络具有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的特点,便于群众开展网络监督,充分实现人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直接性、真实性和平等性。通过网上论坛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对政府公共决策产生影响和压力,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产生了的冲击,大大增加了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扩大了人民群众参与公共管理的方式和途径。但网络黑社会却严重损失了网络民主与网络监督的公信力,为部分喜欢搞一言堂的官员限制网络监督提供了借口和依据。因此,网络打黑要以保护网络言论公信力为出发点,网络监督能力,发挥网民监督力量,为构建网络新民主作出积极贡献。

  打黑要有节,尊重公众言论自由。互联网舆论属于言论自由,而言论自由恰恰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行政机关在“网络打黑”过程中要谨慎行事,绝不能侵犯公民法定的言论自由权利。但令人遗憾的是,某些机构在报道宣传网络黑社会问题时却喜欢夸大其辞,极尽渲染之能事,有明显的妖魔化网络之嫌,释放出了危险的信号。所以,网络打黑既要依法开展,又要将打黑的手段、对象、范围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既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要将维护公民言论自由作为网络打黑的底限。

  伏尔泰曾经指出:“我反对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坚决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网络打黑的目的并非剥夺公民言论自由,而是通过打黑消除不当言论,为公民言论自由提供更好的环境。因此,网络打黑应当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才能有所为有所不为,必将为公众提供更加包容、民主、自由的网络言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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