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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透过“两男被民政局拒绝登记”看婚姻

2021-01-11 15:26:3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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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李某是一名同性恋者,这天,他和男朋友刘某来到了某某市某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准备办理结婚登记,他们顺利进了民政局,排队等号,可是,到了他们的时候,他们却被民政局以“没有法律规定同性可以结婚”为由予以拒绝了。李某在无可奈何之下,把这个民政局告上了法庭,他请求判令民政局为他们办理婚姻登记。后来,法院审理认为,民政局的做法是对的,并且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核心在于,李某是同性恋,现行法律没有为同性恋登记婚姻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进行行政行为。所以说,上述案例中民政局做出的行政行为程序是合法的、适用的法律也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即婚姻只能存在于男女两性之间,具有两性结合的特点。并且目前在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同性婚姻”,所谓“同性婚姻”是不符合婚姻的本意和宗旨的。讲到这里,我们来分享一下结婚的必备条件以及关于婚姻的效力。

  1.婚姻的实质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范围的血亲结婚。《婚姻法》第七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第七条第2项和《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项规定,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2.婚姻的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婚姻的效力

  (1)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试题演练】(多选)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C.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 D.男女双方订有婚约

  【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的实质条件包括:(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范围的血亲结婚;(5)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第七条第2项和《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项规定,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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