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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6年12月12日8:00至12月14日18:00
报名网址:濮阳市人事考试网(www.pysrsks.com)
资格初审时间:2016年12月12日8:00至12月15日18:00
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人员,于2016年12月16日18:00前登录濮阳市人事考试网缴纳两科笔试考务费60元(报考人员须准备好银联卡,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并存上足够缴费的金额)。未按要求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濮阳市2016年市直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一式两份,在进入面试资格确认时提交审验(网上报名结束后,报名系统将关闭,请即时打印)。
打印准考证。已确认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于2017年1月5日8:00至2017年1月7日9:00期间登录濮阳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
重要考点:盗窃罪
一、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巩固练习题
1. 某日,某公司勤杂工甲某在擦地板时,发现财务室的保险柜没有上锁,且四周无人,于是从柜中取出一张空白现金支票,并加盖了印鉴,拿走里面放的现金5000元。次日,甲某填好支票,到银行以支取购货款的名义在支票上签上了本公司采购员丙某的名字,支取现金8万多元。甲私自取出支票和现金的行为,应认定为( )。
A. 盗窃罪 B. 贪污罪 C. 侵占罪 D. 票据诈骗罪
1. A 刑法常识。此案中,空白现金支票和现金都是秘密窃取的,之后的兑换支票的行为可以看成是盗窃罪的后续。故选A。
2. 甲在商场柜台边捡到一个钱包,内装人民币6000元,送交给该商场保卫科负责人乙,乙将此款据为己有。乙的行为构成( )。
A. 侵占罪 B. 挪用公款罪 C. 贪污罪 D. 盗窃罪
2. A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故选A。
3. 杨某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信光纤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杨某应按( )。
A.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理
B. 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理
C. 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理
D. 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理
3. C 本题考查刑法。我国刑法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所以杨某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信光纤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杨某应按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理。故选C。
4. 小偷唐某在火车站盗得包一个,唐某以为是盗版的某名牌包(实际价格10万元),包内只有一些不值钱的生活用品,遂以100元的价格将包出售。对唐某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
A. 构成盗窃罪,以唐某的实际所得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B. 构成盗窃罪,以唐某盗窃物品的实际价格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C. 不构成盗窃罪,对唐某处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D. 如唐某能赔偿失主10万元的损失,则不以盗窃论处
4. B 本题考查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4条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因此,对于唐某盗窃的数额,应当根据所盗名牌包的实际价格10万元认定,且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故B项说法正确,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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