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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解释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授权解释行政法规
B.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C. 在审判活动中,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D. 对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各级政府可以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京佳解析】B。法律常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第33条规定,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由此,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无权解释,AC项错误。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级法制机构有权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D项错误。故选B。
此题难度较大,即使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也不能答对。那么,遇到此类题应该怎么办呢?最好办法是使用自己掌握的其它知识。如A项如果对,那么有点滥权了;D项如果对,存在越权的嫌疑;C项如果对,存在不务正业的嫌疑。把法律转换成自己的其它知识,会对解题有很大的。
例2:张某本打算将孩子的1万元压岁钱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不料因为写错账号将该笔钱存进了黑龙江的王先生的银行账户中,进入到王先生账户中的该1万元存款在法律上被称为( )。
A. 意外事件 B. 无因管理
C. 不当得利 D. 善意取得
【京佳解析】C。法律常识。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故选C。
有些事情听上去像个笑话,但真的认真追究的话,可能会很严肃,如此题。参加过司考考试的人可能都听过这句话,“司法考试出题人,都有一个武侠梦”。情节千奇百态,但真相只有一个。
法律常识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但考生特别要注意宪法、民法、行政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与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也应有所掌握。最后,京佳教育预祝各位小伙伴,都能在考试中旗开得胜,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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