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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事业单位考试行测备考:行政行为,今天你“抽”了吗?

2014-12-18 14:26:20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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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佳教育 张子华

  在各省市事业单位考试中,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比较重要的两个考点,也是考生们比较难以理解的两个考点。从考试的角度而言,出题人喜欢从两个角度出题,一是考查考生能否很好地辨析两种行政行为的不同;二是考查考生对两种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否有正确的认知。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特此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一下这两种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1. 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 分类

  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1. 概念

  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如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

  2. 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以普通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

  (2)效力的普遍性与持续性:具有普遍的效力,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规范可反复适用。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不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只有执法部门在适用抽象行政行为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能造成直接侵权。)

  能否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复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前述“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三、具体行政行为

  1. 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等。

  2. 特征

  (1)处分性: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且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2)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做出的行为。

  (3)单方性: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合意。

  (4)外部性: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可复议!

  四、习题演练

  1. 下列行为中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

  A. 行政制裁行为 B. 行政强制行为 C. 行政裁决行为 D. 行政立法行为

  【答案】D

  2.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

  A. 公路局关于高速公路收费的通知

  B.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C. 对新华小区房屋拆迁的行政决定

  D. 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法规关于处罚的规定

  【答案】AB

  3. 下列各项中,不是抽象行政行为特征的是( )

  A. 对象特定性 B. 不可诉性 C. 效力普遍性 D. 准立法性

  【答案】A

  以上就是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对该考点的讲解,希望能够给广大复习考试的同学们带来。更多及相关课程请关注京佳教育相关网站。如果对该知识点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各位同学搜索张子华老师的新浪微博“京佳子华”进行提问,预祝各位考生金榜题名!

文章关键词: 备考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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